loaa wrote:民國89年間,不到20歲的張志揚曾因為在網路上貼文援交,被警方查獲,判刑3個月。...(恕刪) 我支持你也,台灣這個偽善社會立委有錢可玩名媛,殺人也只關三五年,詐個幾億污個幾億隨便關個幾年,開個查某卻要判刑三個月台灣的法律真是狗屁不通,比大陸還不如
loaa wrote:雖然整個社會把他批的...(恕刪) 真正的公道話, 就是這整個案子可能是日本警方做出來的,這可能是獨立的兩個案件, 一件是不知道是誰殺了兩個女生, 另一件是日本警察謀殺了張志揚.有哪個笨蛋警察會不搜殺人嫌犯的身並上銬嗎?警察難道不怕在車上反被張志揚殺, 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日本警察謀殺張志揚, 這樣就毫無矛盾可言.而且誰能證明張志揚是自殺, 是日本警方對吧,自殺就死無對證, 案子就結了, 而且是台灣人殺台灣人, 日本的面子也保住.我敢說, 從頭到尾都是日本警方自導自演, 關閉FB也是,威脅恐嚇張志揚, 他會不敢交出帳號密碼嗎?最後只要承認疏失即可,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嘛而且被害人家屬看到有人死, 大概也不會去計較真相了, 殺人償命嘛!!重點是, 張志揚連一句話都沒辦法說, 死無對證.日本警方之黑啊, 要嘛不做要嘛做絕, 要潑多少髒水都成.這才是真正的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