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里事務費多半落入私人口袋
一邊賺人民幣,一邊賺新台幣
里長!真要給你一個讚,但是是向下的讚



XXX您好:
您於 2011-05-04 15:11:42 提出陳情,內容如下:
主旨: 里長上任9月 僅15天在國內?
〔記者羅正明/中壢報導〕中壢市龍慈里長袁奕萬被檢舉,去年八月上任後到今年四月,僅有十五天在國內,大半時間在中國經商,要求公所免職。里長太太喊冤,強調先生每月回台,不影響服務。公所解釋,法令沒有規範,但已口頭要求多留台灣,服務里民。
里民檢舉 里長中國經商
檢舉里民說,袁奕萬在廣西玉林經營茶莊,去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後,同月四日就離台,到今年四月七日,在台期間只有去年八月一到四日、九月十九到廿三日、十一月五到七日、今年春節三天,總計十五天。
檢舉者強調,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里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六個月以上者應解除職務,質疑公所偏袒里長。
里長太太:幫忙打理事務
對於檢舉,里長太太說,先生每月都回台,不在台灣期間,她都會! 幫忙打理里內事務,不影響服務,她質疑是選舉後敗選者的技倆。
民政課長湯明雄說,曾調閱出境記錄,袁奕萬沒達到法令規定的連續六個月在國外的標準,無法解職,由於里長沒薪水,並非公務員,只有事務費,法令沒有規範,但已口頭要求里長注意此事,多留台灣為民服務。
至於檢舉人質疑,總統若忙於事業,難道太太可代理職務嗎﹖湯明雄說,里長是義務職,做好服務即可,里長甚至可以擁有雙重國籍,總統不行,現行法令並未規範里長不能有雙重國籍,所以也沒有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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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七條(村里長支領事務補助費項目及健檢等預算編列標準)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 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里長每個月的事務補助費用到哪裡,誰監督??
是請縣府督促中壢市公所,公布中壢市龍慈里里長事務補助費運用在何處??
對於您的陳情,本府回覆如下:
親愛的縣民您好:
經交付中壢市公所辦理,該所回覆如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依地方民意代表費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依現行規定,里長事務補助費不必檢據核銷,里辦公處不需向公所公布使用情形。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中壢市公所民政課 承辦人:xxx 電話:4271801#xxxx
敬祝 安康
縣長 吳志揚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