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又有破壞山林的吉普車隊了

styxking wrote:
不要呀!! s大 我還要玩兩年呀

對不起啦,想到只是違規停個車,又沒出事,也沒撞到人,為什麼要被開單就太氣憤,筆誤了

更正一下,世界末日 2012 才會到,要破壞大自然的利用這兩年多多努力吧,也請同時要將完整的紀錄多多 po 上網,用力宣導 "又沒死人,犯個法有錯嗎" ?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果然大家都很想紅~~



文章和部落格一堆 版友只挑這件打嘴炮




對不起了 僅代表爸媽及山友們跟版友致歉



參考用的部落客們也一起上來致歉



再一次 對不起囉 條伯伯說有限制 那我們就聽話 ...



還有誰想紅


sj1940 wrote:
麻雀:啊我是不用呼吸...(恕刪)


哈~

還有,樓上的好兇喔
豬瘟 wrote:
大概可以說 路旁千里之外看戲的 侮辱他人 要不要道歉?

大大您認為呢?

再重申一次
相信喜愛戶外活動的大部分人都因為親近大自然,而有開闊的胸襟
少數人不要破壞影響到其他無辜的大多數好嗎?

拜託 拜託,臉都被丟光了啦,不要再鬧了

小弟自己招了,好久沒去爬山,都在 01 嘴砲,才會這麼小心眼,看不下去一些胡搞又愛強辯的事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對阿 只是網路上污辱一下人,沒事幹找些車隊出來污賴一下
又沒出事,也沒死人,我看還是多多上網找影片來公開責難.反正又不用證據~我就是法官
你們開車上山就不對.我開車上山去[爬山騎腳踏車]就很好.很健康很幸福.因為我比你早下車.
新鳥
MIO0911 wrote:
果然大家都很想紅~~
文章和部落格一堆 版友只挑這件打嘴炮
+1
果然警察都很想紅~~
違規停車、闖紅燈的一堆,警察只挑這件開單

MIO0911 wrote:
還有誰想紅

放影片到 Youtube 的人啊,而且也紅了,不是嗎?

再幫推一下,想看影片的到12F
原 po 已移除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是道歉~~


我老母說,,山友們都二台或三台車上去


他還天天的問我 要跟山友說嗎???



無言了~~



一個指頭指責他人時,不要忘了有三隻手指是指向自己的,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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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重要法條: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種類有1.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6.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8.錄音著作 9.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知著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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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A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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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狗弟 wrote:
要人肉搜尋也不困難....(恕刪)


連搜都不用搜~他們去申請入山~在銅門派出所都留下資料了
Mobile01系統服務員:你也知道寫文章很不容易,麻煩您寫一些好文章,不要寫一些有的沒的,這邊是01,不是什麼亂七八糟的網站
shyu888 wrote: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感謝提醒
文內為連結原 po 公開於 Youtube 之公開影像,並未重製

至於後來原 po 已將該影片移除,是何原因,眾人自有公斷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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