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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岀不讓博愛座的照片.竟然被回報..理由是..??

此件事件,博愛座不讓坐僅涉及私德問題,並不構成犯罪,何況需要博愛座的人,有時不一從外觀上得知,如過光憑一張照片就看圖說故事,就肆意批評你就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相關罪責,雖然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是你運氣不好還是有機會上法院的。PTT就常出現有人發布文章,後面就有人跟著罵,結果吃上官司。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此次事件較有關係法條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第 310 條第三項有免則條款,但是博愛坐不讓座僅涉及私德,唯一可能有牽連到邊是有關公益,隨便公布別人照片可能侵犯人格權(肖像)只涉及民事問題與刑事妨害秘密罪無關,因為是公共場所且是非為不公開活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1 條 免責條款中第三款,要件可受公評之事且為是當之評論,如果有謾罵污辱情勢,我想你也逃不過罪則。


發文前多想想,不要看圖說故事,只看表面是無法了解真相,除非你是在外國,司法管轄權不及之地且你永遠不回台灣,加上現在不是要手機認證,要查到你並非難事,如果你用假的號碼那也有可觸犯偽造文書印文罪,有前科是會跟著你一輩子的,除非你不找工作或是你自己當老闆。

國民有知法義務,所以不要等到觸犯法律,才說我不知道那時已經太晚了,除非你有兩百斤米粉或是閹雞可以送(自己體會吧)。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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