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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誇張了吧。法官說:因為駕駛是新手,所以肇事逃逸"無罪"定讞.

人情味濃厚,包容性強的台灣人們~
司法是我們小老百姓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們是否該要有所作為?!
希望大家一起長久正視這個問題!!

身為小老百姓的我...
家裡無權無勢更無錢...
對於近來司法亂象~
真的非常痛心,相信不少朋友也一樣,
我們該要怎麼做才能讓大家長久正視這問題?!
改車改到好要飯要到老!! 三菱家族~MAX
看完網友貼的判決書
我認為記者斷章取義的禍害不會比司法問題少~
searenny wrote:
法官卻判"無罪"定讞
理由:因為是新手駕駛.





金A阿gay ?



ooxx
系統問題 , 重複發言 , 自行刪除 ! 感謝閱讀
ooxx
_kazkaz wrote:
看完網友貼的判決書
我認為記者斷章取義的禍害不會比司法問題少~


在這樓嗎?
新手駕駛是記者捏照的嗎?
怎麼不小心重複發文...

湊字湊字湊字湊字湊字湊字
_kazkaz wrote:
看完網友貼的判決書
我認為記者斷章取義的禍害不會比司法問題少~


看完判決書,我只覺得:

1. 開車要找朋友證明自己開車時,習慣把音響開很大聲.
判決書:惟依據該項客觀事實能否論被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仍須視被告是否「明知」其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定;若不能證明被告具備「明知」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之要件,即難論被告以肇事逃逸罪。
2. 覺得自己有肇事時,要慢慢往前開超過數十公尺,停車三秒,不下車...
判決書:如已明知肇事乃起意逃逸,自應駕車加速離開,何以會以原來相同之慢速行駛,
判決書: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堅承其續行後係在「路口」停留3 秒鐘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亦難以其事後在數10公尺外有停留之事實即推論其當時係在車內觀察被害人受傷情狀。

小弟知道有點片面之詞,但這判例,真是有趣......
台中小康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恕刪)
twdavid wrote:
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堅承其續行後係在「路口」停留3 秒鐘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亦難以其事後在數10公尺外有停留之事實即推論其當時係在車內觀察被害人受傷情狀。



又被告縱有在中正路及正榮街口停車,然行車至路口應減速查看左右來車,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表現,未能解釋為被告停車觀察車禍現場情形

完全不合理
正榮街是單行道
哪有需要停止三秒
況且又無停車再開的標識


所以不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啦!!
是有關係最好,沒關係就算啦!!

去坐牢吧!!豬頭法官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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