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kazkaz wrote:
看完網友貼的判決書我...(恕刪)
沒錯 !
有興趣的人 , 去友站看看人家的討論吧 .
裡面有討論 , 而不是一味的嘲諷而已 .
有沒有人知道這個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新聞的詳細
ooxx
_kazkaz wrote:
看完網友貼的判決書
我認為記者斷章取義的禍害不會比司法問題少~
看完判決書,我只覺得:
1. 開車要找朋友證明自己開車時,習慣把音響開很大聲.
判決書:惟依據該項客觀事實能否論被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仍須視被告是否「明知」其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定;若不能證明被告具備「明知」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之要件,即難論被告以肇事逃逸罪。
2. 覺得自己有肇事時,要慢慢往前開超過數十公尺,停車三秒,不下車...
判決書:如已明知肇事乃起意逃逸,自應駕車加速離開,何以會以原來相同之慢速行駛,
判決書: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堅承其續行後係在「路口」停留3 秒鐘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亦難以其事後在數10公尺外有停留之事實即推論其當時係在車內觀察被害人受傷情狀。
小弟知道有點片面之詞,但這判例,真是有趣......
台中小康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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