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歪國人 的刑期就是先 ÷ 10



氣到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湊15 字 (鄉民隨便打個"胖'字都要30天了,他這樣怎麼行!)
法律討不到公道時,

這時候就要請出







讓惡人得到教訓


我看他禮義廉恥都環給老師了! (歪果忍 好像沒學禮義廉恥喔?)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二年半.......

搞不好法官又認為其情可憫.....

減個半年,一年,宣告緩刑.......就不用關了,反正他在台灣的財產應該都處理好了

難怪外國人都沒有在怕的啦!!!

乾脆宣告無罪好了~~~

再去酒駕去撞死那些檢查官,法官,立委,部長~~~

這樣小老百姓一定都會挺你的~~
其實這真的很誇張!!
居然只判2年半,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看看法條!過失殺人就只能求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6個月應該還是因為肇事逃逸那邊去併罰
真的很誇張
英商態度那麼差!!應該要以故意殺人去論他
故意殺人才有可能求處最低10年以上徒刑
太可惡啦!!每次看到新聞都覺得生氣
clws wrote:
刑法第19條第三項不是在講原因自由行為嗎?
如果引用原因自由行為
這案例反而有可能以故意(不確定之故意)殺人起訴
所以反對依殺人罪起訴的理由是....

這裡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畢竟死阿三不是一開始就想撞死被害人
被害人的死亡對他而言就算是有預見
也不是他希望出現的吧

假如有個躁鬱症的病人故意好幾天不服藥
然後在街上砍人最後再跟法官說
他砍人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幹麻

這時候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

對於這種惡性重大的肇事逃逸人
應該用15條定他
讓他成立一個不作為殺人罪
理論上應該可行

只是沒人敢那麼作
即便檢察官或是法官都不敢吧
因為無論主觀還是客觀來說
這的確是件意外
稍微了解法律的人馬上知道
表明就是要錶阿三


林小陪 洪其得
哪個坐過牢阿 還不都緩刑伺候

其實對受害家屬來講
民事的實質賠償應該比較實際
畢竟人都死了
加害人的制裁的確偏重在心理上的慰藉

講那麼多還是希望阿三以後也遇到酒駕的人
然後......

2年6個月應該是台灣法制有史以來最重酒駕及過失致死等罪的求刑吧...

不懂鄉民們是再靠北檢察官啥
原住民跑到海邊挖砂, 也要被判一年多
看來挖鏟沙等於殺了半個人
台灣的法律啊..................
如果這事情發生在左岸,引起這麼大的輿論,那個死阿斗仔,估計沒判死刑也要無期,不然不足以平民憤
很正常...因為他是"英國人"。

很正常...因為他是"英國人"。

很正常...因為他是"英國人"。

很正常...因為他是"英國人"。

去過夜店就知道啦...英國人都把咱們台灣人當"豬玀",至於對台灣女性...更不用說啦!

如果換成台灣同胞...後面應該是加一個"0"。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