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
節錄: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至今尚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處2年6月徒刑。
比照:急就醫?躲酒測? 張榮味司機撞人肇事
節錄:雲林警方:「(黃姓司機)因為受傷先去醫院就醫,應該是不算(肇事逃逸),因為他的車子還在現場啊。」
以上兩種結果證明"特權"是可以影響警方判斷的。
我也再來頂一下,好諷刺喔
偉士牌修好囉
http://blog.xuite.net/home3360/ecr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