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6coupe wrote:
若你覺得我的論點有問題…
歡迎指正…
民國79年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文早已揭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
你認為法令問題尚未解決,要如何將這些人全都合法解聘?
會提上面那些問題的人,真是呆子...........
風無邪 wrote:
民國79年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文早已揭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
你認為法令問題尚未解決,要如何將這些人全都合法解聘?
會提上面那些問題的人,真是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