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原來如此。
因為本來想討論的是對此判決的批判,他將「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拆開成「已為扣押」或「未得清償」去解釋。
後來發覺您的觀點,很好奇。加上今天有空,所以就討論一下了。...(恕刪)
我也覺得這個判決這樣拆開來解釋有問題。不過在「無財產可供扣押」也同樣該保護債權人這一點,我是贊同的。
「目的性擴張」對實務界來說,是很前衛的,通常法官不敢輕易動用。我相信法官在價值判斷上跟我的看法是一致的,只是不敢用「目的性擴張」,只好硬用解釋的。
1589 wrote:還有「類推適用」。不過在這個例子裡,好像找不到適合的法條。
…另外「法律漏洞」的補充,就是「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恕刪)
1589 wrote:既然討論過,我想聽聽看,你們怎麼解決「扣押未得受清償」要保護債權人,「全無財產可扣押」卻不保護,所產生的價值失衡問題?
…這個題目,我曾與老師討論過,所以才會如此熟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