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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Eigen wrote:
網路上,經常可以看到,『支持XX去告』這樣的字眼
實際上對事主是一點幫助都沒有的,如果說:『去告,律師費我幫你出、律師我幫你找、錢我幫你出』...(恕刪)
很多人雖然出自好心的聲援,但是其實這對事主沒有什麼幫助
有時候反而是害了人家

小康兄是法律專業,也很熱心在01幫忙回答一些法律問題和見解
也不太會偏頗於任何一邊,有這樣熱心助人的法律專業,已經是很難得了,還被誤會....真是情何以堪
就好比樓主的判決書,有多少人如小康兄有耐性去完整看過一遍?

樓主受到這種鳥事,花了這麼多時間精力,一般人都會感到很氣憤吧,
但樓主還打算讓unstone和解,真的是蠻有風度的
會把事情用很可笑的方式硬拗的人,即使被揭穿了,還是會換個方式硬拗,或是講一大堆不著邊際的話
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真的是越來越多了。
這種人,你不理他,他會以為他贏了。你理他,他會用一堆有的沒的繼續堆砌言詞狡辯。
只是沒想到居然還真的有臉,去舉出不相干的法條來告人。

若和解,那麼法院是否就不下判決,而此案直接結束?(因此是否求償看和解談的內容)

若不和解,判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罪名不成立之後,
被告(樓主),是否可以基於本案,對原告(unstone)求償?可以求償的範圍包括哪些?
若不能求償,那原告不就沒任何損失,這樣不是鼓勵人興訟?
這篇要好好保存起來等以後做參考
Chinor wrote:
若和解,那麼法院是否就不下判決,而此案直接結束?(因此是否求償看和解談的內容)

若不和解,判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罪名不成立之後,
被告(樓主),是否可以基於本案,對原告(unstone)求償?可以求償的範圍包括哪些?
若不能求償,那原告不就沒任何損失,這樣不是鼓勵人興訟?
恕刪)

就實務上,和解法官會緩起訴,但認定你理虧,我就有網友告訴我,他賣海外正版DVD和解付錢,緩起訴還判受教育16小時著作權法。

而我不和解,反而不起訴,一點後續麻煩都沒有。

所以許多原本無罪的被告,在原告亂槍打鳥仍有收穫下,無辜被告,讓原告利用司法勒索金錢。

司法為何變成鼓勵人興訟?還不是法律程序的複雜性,不是人人能摸清楚。不能摸清楚,也導致原告輸了,也沒任何損失。
Chinor wrote:
很多人雖然出自好心的聲援,但是其實這對事主沒有什麼幫助
有時候反而是害了人家

小康兄是法律專業,也很熱心在01幫忙回答一些法律問題和見解
也不太會偏頗於任何一邊,有這樣熱心助人的法律專業,已經是很難得了,還被誤會....真是情何以堪
就好比樓主的判決書,有多少人如小康兄有耐性去完整看過一遍?
...(恕刪)


很受用的意見,po這篇文,心情不是在寫小說。我在上法庭之前,曾研究過插畫家阿賢一系列的文章,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580431,我也主動寫信給阿賢,他很熱心的提供我一些建議。我當時就在想,這場官司結束後,不管如何,我都應該將過程公諸於世,讓有同樣困擾的人有資料可以參考。當然我的作法及想法是否一定正確?是否一定可以套用在每個人身上?我不知道,但我會力求敘述的真實,即使有謬誤,憑01鄉民的力量,相信也無所遁形。
法律這種東西,一方面很專業,一方面也很生活化,但一般人並非很容易入門,尤其在踫到法理的解釋上。我的心得是:比較深入探究後,發現法律也是很貼近人性的,只不過它所貼近的人性,並不是某個特定人自以為是的想法,而是生存在一起的一群人的最大公約數。當你瞭解了這個公約數是什麼,你就瞭解了什麼是法律。
法律的知識、解釋不應被壟斷,而必需要隨時去注意最大公約數究竟是什麼,這就有賴大家不斷的討論與反省。
才不會不斷發生類似:遭詐騙集團利用,疲於奔命而自殺的事件。
也才會發生:知名攝影師不斷濫告,而被糾出受法律制裁的事件。
很多人眼中的惡法:著作權法,不也是在這種氛圍下,執行才慢慢步上軌道的嗎?

誣告這部分,我還會再仔細思量,謝謝大家善意的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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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小康 wrote:
每每看到一些不懂法律之人亂建議,
就火大想教訓人。
...(恕刪)


你覺的你的火大是很重要的事嗎?
米米與東東 wrote:
那不接案你會不會說他...(恕刪)



接不接案的重點在於

1.是不是這個月缺的業績

2.好不好辦

3.有沒有獎勵

4.辦了會不會影響這個月的治安指數

如是竊盜之類的

當然能不接就不接阿

不好辦加上這個月你管區內發生竊盜案表示治安不好

這有啥好討論的

報紙新聞都有

台中小康 wrote:
網路犯罪司法管轄之問...(恕刪)


依法辦事?????????

依著作權?????????

真正浪費司法資源的是那個接下這種無聊案子.擴大浮爛解釋法條的人才是

真正為自己爭取權益的不該說成是浪費司法資源
如果判決已確立樓主無罪,
我也覺得樓主是應該要告對方誣告的,
因為樓主已因對方的告訴造成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
是應要求對方賠償樓主的這些損失。
自己的權益就應爭取。
對方當初也沒為樓主考慮這麼多,
樓主也不必為對方這麼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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