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我認為你絕非學法律的,請你多學法律後再來討論,向不懂法律之人解釋很累喔...(恕刪) 我認為你絕非學資訊的,對網路與資訊服務更是一竅不通。前面已經有大大提出說明,這種資訊人員便宜行事的作法在業界不勝枚舉。現在怕被究責追查,只好說是被入侵駭走,以免面子掛不住。請你多學學網路通訊與伺服器提供服務的行為與AP架構再來討論,若一個國家的法官這樣賣弄法條只是多些冤獄的可能。
這道理就很像是把這個討論串的網址第十頁(也就是下方的網址)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47851&p=10把後面的P=10改成P=8就會跳到第八頁是一樣的道理。根本無須輸入帳號及密碼就會跑出來了。破解是媒體的用語,在我看來根本就是沒事亂改檔名試出來的,根本無所謂駭不駭的問題了。
艾斯伊 wrote:我認為你絕非學資訊的,對網路與資訊服務更是一竅不通。...(恕刪) 我承認非學資訊,但非一竅不通。是否真的如此簡單,本人不知,就算改網址就可得到此檔案,但未同意侵入非公開之網頁資料庫及取走未公開之檔案,但就刑法第361 條、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法律之構成要件本人認為符合。再復習一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加重其刑)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cehwang wrote:這道理就很像是把這個討論串的網址第十頁(也就是下方的網址)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47851&p=10把後面的P=10改成P=8就會跳到第八頁是一樣的道理。...(恕刪) 是否違法之差異在於該影像檔案是否已公開,如未公開,我即認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