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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談論XX屋XX店的法律問題!

KESA28493 wrote:



KESA28493 wrote:
很難想像有商家會在勝訴機會很小的情況下對一般消費者提告

談及案例部份恕刪

並且這樣告,在現今媒體發達的時代,我覺得對店家的傷害會更大


您忘了

既然消費者最後一定會認輸保有人生

廠商逼消費者屈辱的澄清就好了



法律問題本來就是一個專業且嚴肅的問題,原PO從頭到尾有很多法律觀念幾乎都是錯的,錯並不可恥,而且提出糾正的人無非是希望能導正錯誤的觀念而已。

但看了這麼多篇文章後,發覺原PO好像不知自己到底錯在哪,如果你真的知道錯在哪,而且是要好意的提醒大家,是否要立即修正自己原文中的一些錯誤資訊,以免有誤導網友之嫌?



brentgong wrote:
法律問題本來就是一個專業且嚴肅的問題,原PO從頭到尾有很多法律觀念幾乎都是錯的,錯並不可恥,而且提出糾正的人無非是希望能導正錯誤的觀念而已。

但看了這麼多篇文章後,發覺原PO好像不知自己到底錯在哪,如果你真的知道錯在哪,而且是要好意的提醒大家,是否要立即修正自己原文中的一些錯誤資訊,以免有誤導網友之嫌?


這是觀點的不一樣

康大也不否認我已刪的案例可以保證廠商必勝

這證明了很多關於法律的問題並不是一定要在判決上勝利

有很多方式可以確保有資源一方完全的勝利

照康大的觀念當然我是錯的

可是對我所知的數種方式之一(已刪除)

我對消費者建議的一些較僅慎的策略並無錯誤

我個人認知也並非誤導




wanlife wrote:
您忘了

既然消費者最後一定會認輸保有人生

廠商逼消費者屈辱的澄清就好了


假如有商家要這樣玩我,我想我應該會感到很欣慰吧
畢竟我放在Blog上的個人感想一定造成商家莫大的損失,才會讓該商家可以不顧社會觀感及自己的商譽損失來鋪天蓋地的弄我

您想的到的,這些商家一定也想的到。不過為什麼實際上沒有看過這種例子呢?至少我沒有在社會新聞上看過,就是這種方法對商家的傷害是更大。還是您有相關的例子可以跟我們分享呢?

不過,還是感謝您的提醒。
wanlife wrote:
這是觀點的不一樣
康大也不否認我已刪的案例可以保證廠商必勝
這證明了很多關於法律的問題並不是一定要在判決上勝利...

我看了10遍.
康大並沒有任何言論提及您的方式可以保證廠商必勝.
可以請您提點一下嗎?
台中小康 wrote:
餐飲經驗分享文章中當時所載之店名,
如公司負責人變更其公司主體仍未變更,
及評論對象未變動,
即無可對發文人究責之可能。

如行號負責人變更,
其營業店名未變,(簡稱頂店)
那文章分享之時間即為前負責人經營,
那他分享之內容並非指稱現任經營人,
亦無對現任經營人故意誹謗成立之可能。


如現負責人對前負責人經營,
所致不良消費口碑有要求澄清之部分,
發文者可不予理會,
因其文章僅就當時狀況反應,
發文者只需證明當時為真實。

現今是否改善,
應由現經營者予以主動澄清或舉證其不同,
發文者無代為澄清之義務與責任。

甚至經營者不變,
其認為已改善,
發文者仍不需代為澄清,
除非發文者重新消費並以新消費經驗分享,
不然新消費經驗之發表不就是捏造的嗎?
自己反而成為欺瞞消費者之共犯。

樓主所述以新負責人來提告之方式告贏的機率有沒有90%以上,
本人以法律人士之身分告訴你,
沒有90%以上機率,
連1%機率都沒有。

如你公司法務回答你此答案,
我可以保證他絕非法律專業,
你可以考慮換法務或顧問了。


感恩!另外,大大有興趣在另外發一篇文章嗎?這樣把這篇文章跟內容整理一下,大家也比較知道要怎樣去看哪幾頁?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不好意思
請教各位一下

假設我買了一台相機,但使用後因為功能或外觀不滿意,而在部落格寫上對相機的評言
例如:
哇靠~一台要5萬,賣我一萬我也不要

做工那麼粗糙,實在有夠爛

這XX家(製造商)做的相機,怎麼都這麼爛呀

這樣也會有法律問題嗎?
我對法律不是很懂,請教各位專業人士幫小弟解答一下
我自己覺得如果我自己買了某個東西,上部落格PO上自己的心得或抱怨,難得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嗎?
因為不是杜撰出來的,而是親身經歷的
wanlife wrote:
讓大家知道商家不用告贏也可以逼使消費者認輸

很簡單

就是先文書作業

讓每個縣市都有分店,當然負責人都是人頭都不一樣

然後在每一個縣市告民刑兩種

這樣就會開N*2個庭(大概幾十個庭/每次)

接著

只要等消費者自動投降就好了

因為沒有人能一個月能請超過十天以上的假工作還能保住

...(恕刪)



剛剛沒注意看,
紅字部分有問題為錯誤知識,



消費者去A店家消費,
如A店家要提告,
告訴人僅為A店家,
就算A店家有10家分店,
因消費者未去那10家消費,
何以那10家分店可以提告。

且如那十家店如為分公司性質之分店,
也只有總公司有權行使告訴權。


再次澄清,請見諒。



台中小康 wrote:
剛剛沒注意看,紅字部...請見諒(恕刪)


再次感謝小康先生的解答,其實您不用這麼客氣,還說什麼”請見諒”的字眼。
法律問題,大家都知道,如果不是熟識的人或免費諮詢電話,一般都是要付費的,今天您願意花一些時間來糾正
網友的錯誤觀念(雖然有人一直不認為有錯),可以從中學習到一些法律知識,感謝你都來不及了。

希望您不要因為某些人對您的回答用一種不以為然的眼光來看待,因而停止讓我們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就好了。
chenrock2000 wrote:
我看了10遍.
康大並沒有任何言論提及您的方式可以保證廠商必勝....(恕刪)
呵~我也這麼覺得耶
不知道樓主到底是哪裏看到小康大有贊成「可以保證廠商必勝」?

我個人覺得…樓主最大的問題可能是太容易誤會別人的意思
例如:多次覺得台中小康大大是贊同樓主的、總覺得大家在圍剿追殺樓主…
所以…會不會樓主其實也誤解了諮詢對象的意思?

誠心的建議樓主冷靜思考,並沒有人否定你的善意
只是你傳達的的確是嚴重錯誤的訊息,
像樓上許多大大指出的,錯誤的訊息比沒有訊息還要嚴重
✙ 驅魔神探 Ψ 康士坦丁‧Constantine ✙ 發文最認真,做人最正直,講話最公道…江湖上人人稱我一聲【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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