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SA28493 wrote:
KESA28493 wrote:
很難想像有商家會在勝訴機會很小的情況下對一般消費者提告
談及案例部份恕刪
並且這樣告,在現今媒體發達的時代,我覺得對店家的傷害會更大
您忘了
既然消費者最後一定會認輸保有人生
廠商逼消費者屈辱的澄清就好了
brentgong wrote:
法律問題本來就是一個專業且嚴肅的問題,原PO從頭到尾有很多法律觀念幾乎都是錯的,錯並不可恥,而且提出糾正的人無非是希望能導正錯誤的觀念而已。
但看了這麼多篇文章後,發覺原PO好像不知自己到底錯在哪,如果你真的知道錯在哪,而且是要好意的提醒大家,是否要立即修正自己原文中的一些錯誤資訊,以免有誤導網友之嫌?
wanlife wrote:
您忘了
既然消費者最後一定會認輸保有人生
廠商逼消費者屈辱的澄清就好了
台中小康 wrote:
餐飲經驗分享文章中當時所載之店名,
如公司負責人變更其公司主體仍未變更,
及評論對象未變動,
即無可對發文人究責之可能。
如行號負責人變更,
其營業店名未變,(簡稱頂店)
那文章分享之時間即為前負責人經營,
那他分享之內容並非指稱現任經營人,
亦無對現任經營人故意誹謗成立之可能。
如現負責人對前負責人經營,
所致不良消費口碑有要求澄清之部分,
發文者可不予理會,
因其文章僅就當時狀況反應,
發文者只需證明當時為真實。
現今是否改善,
應由現經營者予以主動澄清或舉證其不同,
發文者無代為澄清之義務與責任。
甚至經營者不變,
其認為已改善,
發文者仍不需代為澄清,
除非發文者重新消費並以新消費經驗分享,
不然新消費經驗之發表不就是捏造的嗎?
自己反而成為欺瞞消費者之共犯。
樓主所述以新負責人來提告之方式告贏的機率有沒有90%以上,
本人以法律人士之身分告訴你,
沒有90%以上機率,
連1%機率都沒有。
如你公司法務回答你此答案,
我可以保證他絕非法律專業,
你可以考慮換法務或顧問了。
chenrock2000 wrote:呵~我也這麼覺得耶
我看了10遍.
康大並沒有任何言論提及您的方式可以保證廠商必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