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首先說明,我上面的回覆主要是針對「上面寫著」而言。「上面寫著」不代表法律有規定。
Dave5136你也是讀法的,
我想應該讓你知道博愛座使用是有立法的,
按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 大眾運輸工具內,輔助身心障礙者乘坐運輸工具設施之設置規定如下:
三、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
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座位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
無障礙。)...(恕刪)
其次,就法律面跟你討論這個規定。這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是要求「大眾運輸工具業者」設置博愛座,而不是禁止不符條件的人坐博愛座。易言之,義務人是大眾運輸工具業者,而非一般乘客,從罰則就看得出來了。如果有人佔用博愛座,並不會構成「違法」,只是「缺德」而已。
台中小康 wrote:這點礙難同意。通常法律上的「優先」只是順位在前的意思,並非禁止其他順位在後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如果不許其他人使用,則會用「專用」的字眼,例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一般車輛是不可以停的。
…優先乘坐之意思,
你們不懂嗎?
就像保留席一樣,
不符合條件是不能使用的...(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不知道你覺得誰的品德有問題?博愛座既然空著就去坐,一看到有需要坐位的老弱婦孺,就馬上站起來讓座。這樣的品德有什麼問題?
…但到許多網友言論,
就對台灣之品德教育失望...(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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