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低
最近談了一個機構設計的CASE
客戶我簡稱A公司
當初說沒有說好很明確的工作內容設計需求...答應A公司兩個星期做好....
結果做了幾天之後外觀設計還有初步的內部零件設計好之後...他說開會檢討
結果檢討之後才發現...要改的東西不少...內部零件也有不確定...節就是責任釐清的細節出錯了...
我跟他提出重新需要的時間變成三個星期...A公司老闆就變的很不高興...說什麼我這樣對他們會造成損失...
我們沒有簽約....MAIL也沒有說到什麼案件設計內容...只有簽一份保密協定....也沒有任何付款...
因為只過了一個星期...我想請他另找別人...
但是我有覺得A公司有想要把責任往我身上推的感覺...也就是那個發案人想要跟公司交代...要找個人墊背...
請問大家...我這樣有構成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我會必須負擔他損失嗎?..
感謝....感覺很恐怖....剛發生也不知道會不會走法律途徑...但是想到還是小心點問問大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