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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01.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02.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 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3.08.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
2009-03-20 10:30 發佈
公開他人名字就毀謗了?有沒有搞錯啊?
比爾蓋茲
張伯倫
惠妮休斯頓
惠普
康柏
kuan-lin wrote:
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恕刪)


另外,怎麼前面說「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後面說「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公司名稱跟個人法益、人格權掛鉤的嗎?

如果圖文並茂提供有足夠證據的話,我認為非構成毀謗。

網友在送出含有真實名字的新文章前,仔細想想內容是否憑空或者是否誇張就好。

按我經驗來看,還是謹慎點,沒把握就別公開真實名字。

二來文字只是媒介一種,不一定公開真實名字,稍微扭曲名字,使人知道表達的重點就好。
廢文
公布黑心店家或者詐騙等網友大名,只要證據確鑿,沒有什麼毀謗的問題。

今天說店家不好會被告,那說店家好話有獲得更好的服務或品質優惠嗎?

怪了?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廢文+1
怕有麻煩就不要上來發言和看文章
就是有樓主這種心態
一些黑心店家、奸詐公司才敢一直生存下去
新進會員?資方來消毒的?
林鳳營如果是人名 又是正妹 她的奶 我一定照三餐喝
小巫先生 wrote:
公開他人名字就毀謗了...(恕刪)

快笑死了
管理員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想太多~不然以後全用XX好了!!

前起天MXX01網站上有一個網友XXXX貼了一張XXXX公司的車,因為XX人員跑去買XX,所以很不應該,風波鬧的很大,不過據說那裏的XX很好吃,腳X車也不能摸,因為X員都在MXXXX01上嘴砲!!

這樣X~X很大~可以嗎??


看的不太懂

開版大的用詞要不要稍稍改一下

如果

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就觸法的話

那麼...

全球的搜尋引擎不就也觸法了???

不是嗎???

應該要看是什麼事

或...

其事實要件是否該當
mfa-5048 wrote:
廢文+1怕有麻煩就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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