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到的新聞,碰到身體才算性騷擾? 男甩體液沾女裙不起訴文中強調「檢察官卻認為邱姓男子身體沒有碰到被害人,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件不符合,因此不起訴。」原來只要沒碰到身體,做什麼都不算,請各位女性朋友要小心!看到這則新聞,大家有什麼感覺呢?(絕大部分的人坐台鐵時的穿著不致於太誇張,所以請不用討論是因為女生穿著過於性感火辣云云。)
yvchao wrote:今早看到的新聞,碰到...(恕刪) 可以再提告,如果你一定要用性騷擾這一條告的話。把不明液體還去做DNA分析,出來是那個人的話,那麼體液含DNA,也是人體的一部份。這樣絕對是告得成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他會變通你也要學著變通。
greece wrote:可以再提告,如果你一定要用性騷擾這一條告的話。...(恕刪) 雖然我不是當事人,但是還是很好奇,這還可以用什麼提呢?毀損他人物品之類的嗎? (那個不是都判得很輕嗎?)而且,新聞裡也提到「調閱監視器,逮到了這名男子,他也承認確實有不雅的舉動。 」這樣還需要驗DNA嗎?請greece教教大家吧! 免得哪天就是倒霉遇上了! 謝謝!
yvchao wrote:雖然我不是當事人,但...(恕刪) 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我只是提供我的看法。上面那招萬一不明液體是別的東西那就不靈啦。打訴頌本來就是麻煩事,若不是很有時間大都人都是摸摸鼻子就算了。這種事要被抓去關本來就不容易,通常最後不是合解就是易科罰金。
性騷擾條文裡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證明被害者為嫌犯的對象(目標)根據另外的報導該受害者當初報案時連何時何地沾觸到精液都不知道檢察官當時理所當然極難用性騷擾罪起訴該嫌犯但如文中所言用猥褻跟妨礙風化罪起訴基本上是沒問題的吧
_kazkaz wrote:性騷擾條文裡很重要的...(恕刪) _kazkaz大,是指刑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231 條 嗎?(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的話,那就難怪大家遇到了都跟greece說的一樣了,greece wrote:(恕刪)...打訴頌本來就是麻煩事,若不是很有時間大都人都是摸摸鼻子就算了。這種事要被抓去關本來就不容易,通常最後不是合解就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