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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被已離婚老婆盜用印章對保,現在收到法院通知...這種事銀行不用負責嗎??

先說我同事,他蠻操勞的,小孩有腦瘤,光忙著顧小還就已經快不能兼顧工作了,常常請假帶孩子做治療,有時醫院一待就是個把個月,之前他老婆對小孩不聞不問,在外賭阿向地下錢莊借錢啊都是我同事在收爛攤子,細節我是不清楚也就不多敘述了。

昨天他家裡收到法院通知,說有啥對保,需償還50萬元債務,
才發現去年七八月間,他老婆盜用他印章向銀行對保借貸,但那時他們早已經離婚了,
對保這種事不應該是本人親自簽章的嗎? 他根本沒去簽名,也沒露臉作身份查核,該銀行行員也能讓此借貸通過,
我同事打去銀行問,銀行回覆該行員早已離職了,這樣銀行就不用負責了嗎??

這種事如果進入訴訟,優勢應是在我同事身上,然而在他才為孩子疲於奔命之時,
又逢此挫折,可以向銀行申請賠償嗎??
昨天他無奈的說出小孩子的命他不強求了,累了....說這話時有多深的無奈跟悲痛...

他前妻有錯,但那位行員應該也該負責吧?而銀行本身也不能一句該行員已離職就撇得一乾二淨吧??

唉....
各位大大有啥建議及看法呢?
2009-02-11 2:34 發佈
這件事應該可以分兩個問題來看

第一個是關於借貸面的,由於蠻多借貸是沒有要求要親自辦理
前妻手上應該是有一些該同事的證件、印章,甚至可能身份證上還沒把配偶欄去掉?
該借貸是同事與前妻離婚後發生的,故應已無債務問題,
這應該是前妻或銀行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第二個是要求賠償,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傷當然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就這個例子,看起來受到損傷的應該是請假的工時損傷、來回交通費用等等。
銀行的借款不是只有蓋印章就好
還要簽名的

去銀行叫他們把借貸契約拿出來看,看看上面的簽名
如果簽名不符,叫銀行經理出來,跟他說:"這個簽名是我簽的嗎?你們自己看著辦"
然後掉頭走人, 經理恐怕晚上回去會睡不著覺
jun_lattice wrote:
我同事打去銀行問,銀行回覆該行員早已離職了,這樣銀行就不用負責了嗎??
你跟他說..這句話請貴行負責人去跟法官說!

順便告訴他們,你一定會提告,告訴對象:前妻,銀行行員,銀行經理,還有銀行!
反正一起開庭,通通告!
這是我試過的...
你同事如果能證明自己沒去對保,
就不用理銀行,
放100個心吧.....
jun_lattice wrote:
…我同事打去銀行問,銀行回覆該行員早已離職了,這樣銀行就不用負責了嗎??...(恕刪)
如果本人沒有簽名蓋章(或授權別人代理),保證根本不成立。

因此:
(1) 銀行不能要你同事償債。
(2) 借貸還是成立,債務人是前妻。

你的同事也沒什麼好答辯的,只要主張「本人並未簽名蓋章」即可。

銀行頂多就是「無權討債」,還要負什麼責任?銀行提起訴訟就算是顯無理由,也不會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你同事沒有損害賠償可主張。對前妻,可以告她偽造文書。
對保這個階段,就是要與銀行簽訂借款契約了,也代表您的房貸已經獲得銀行核准。這個階段代書會陪同您一同前往銀行辦理,在銀行進行對保手續,對保當天需由借款人及保證人親自前往銀行辦理,房貸專員並會幫借款人辦理開戶手續,作為日後撥款及繳款時的帳戶。
對保時,借款人和保證人要攜帶雙方的身分證正本、私章、借款人的駕照或健保卡。


如銀行對你起訴,
你可以答辯否認保證關係,
除非銀行能舉證保證關係存在,
否則你同事不會負保證之責.


不好意思,就我的了解,銀行那邊有『對保書』,就可以證明契約關係的存在。

如果要證明對保書是被偽造的(因為樓主說他同事根本就沒有簽),那麼應該是樓主同事要去舉證說對保書是被偽造的吧。

不過在這之前,樓主同事確實是可以要求銀行提出相關的証明。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我同事已有找律師諮詢過,基本上他完全不用負責,如上面大大說的,簽名是別人簽的,
且該行員跟我同事前妻是認識的朋友,交情深不深並不知,但這兩個人恐涉偽造文書...

歹路不可行呀~ 律師也說要跟銀行求償,機率很小,
不過今天同事精神跟心情好很多了,至少不用再硬扛前妻捅的簍子。
一句話通通告!!
前妻.銀行名稱.銀行行員.銀行分行經理都告就對了
這裡涉汲了刑事和金融法!!

告了就等著看一堆人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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