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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對菸害防制法的錯誤宣導(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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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6
calvi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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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85171
21分
樓主
2009-01-29 19:52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三人以上
共用之室內工作
場所
變成
三人以上場所
差很多耶!
很清楚的條文
地方政府卻能錯誤宣導
不是不用心
就是刻意擴大解釋
2009-01-29 19: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地方政府
菸害防制法
錯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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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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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85208
105分
2樓
2009-01-29 19:57
這個可能是新店市的單行法
基於政府制訂的煙害防制法之上,擴大上綱,更加嚴格的執行在三人以上的任何場所吸煙,就可以開罰!
博觀而約取 厚積而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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