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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被裁員了...應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請教各位前輩...小弟在這幾天被告知裁員有些疑問想來請教各位前輩
是這樣的小弟當初以約聘人員就職當時有跟公司簽契約一年(96/03 ~ 97/03)
但是今年4月時部門主管有說過要將我們轉為正式員工但最後不了了之主管也離職了
後來新主管上任後也沒有繼續簽約但是也沒告知我們是否要續簽一直做到12月
這幾天有被通知任職到12月底因為沒簽約的關係~主管也告知明年度將不在續簽~要我們回家吃自己...
我想請問我這樣有權利要求領取
("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跟(紅利績效獎金)或(譴散費)嗎?(到12月底算有做滿一年嗎?)
小弟在網路上查到勞基法第9條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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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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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跟據第一條的規定我們現在該視為約聘人員還是正職或是???不是很懂
能請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或是勞基法的前輩指點一下嘛??
2008-12-02 23: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權益
如果沒有簽署合約存在的話...
往往都很難申訴....

就如我是勞工局的承辦員..
今天看到你這個案子..
白紙黑字,你的合約到期後沒在再繼續簽...
就視如你已經非該家員工所屬了..

如果你一直堅持要討公道的話...
除非我認識你..
要不然..我現在手上滿滿的案子...
我是不會很樂意幫你的...............
wetech8 wrote:
如果沒有簽署合約存在...(恕刪)


那我的合約過期公司沒告知要續簽~但還是繼續任用到現在
這樣也不能算是該公司的員工嘛@@? (但我確實還有在工作啊...)
請教一下那我現在的定位應該擺在哪裡呢??臨時工嘛??(混亂中...)
那我現在去勞工局求助的話他也不會辦理囉>"<? (不認識...)
wetech8 wrote:
如果沒有簽署合約存在...(恕刪)


你是勞工局的嗎??? 有點好奇 沒有其他意思
其實這就是派遣人力和正式職員的差別.我正打算把不適任的派遣人力中止契約,換一個比較好用的
moschino0611 wrote:
今年4月時部門主管有說過要將我們轉為正式員工但最後不了了之主管也離職了
恕刪)


先請問一下現在你是屬於約聘人員還是正職人員

另外如果你是約聘人員的話到今年12月底當然不滿一年

可以到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一號前舉白布條,但會有被公安拖死豬的風險。
棒球達人 wrote:
先請問一下現在你是屬...(恕刪)


我是去年3月被約聘進公司的約期一年
今年合約到期時主管有說過可以升正職
所以沒在簽約~但後來主管先離職了...所以3月到12月底
我都是保持著無簽約狀態一直在工作的...
這樣是要算約聘呢?還是??
moschino0611 wrote:
我是去年3月被約聘進...(恕刪)

樓主大大您好 :
小弟認為您這應該算是不定期契約了 . 因為 :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且並未另訂契約 !! 最主要的關鍵 , 是原始的"小弟當初以約聘人員就職當時有跟公司簽契約一年(96/03 ~ 97/03)" , 這契約裡有無任何阻絕不定期契約的規定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升任正職人員多數會有正式的公文下來,如果沒有而繼續在公司工作的話,算是非正職的約聘人員而已,而沒有簽約的保障下,公司是可以隨時請你走路的。

至於年終獎金或保障年薪或其它福利政策就要看公司當初有沒有給你承諾或白紙黑字了,不然通常應該不太可能會多花其它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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