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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扯,網路分享自己嬰兒裸照被送辦

哇~~那全台灣可能有好幾萬人要被送辦了

原文網址:轉文自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607037.shtml

紀念襁褓「小寶貝」上網 警認猥褻送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1.19 02:53 am


台北市呂姓男子在部落格張貼兒子襁褓時期的裸照留念,卻被警方認定是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警方「太扯了」,沒傳喚呂就處分不起訴。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警備隊上月才傳喚上網張貼表弟嬰兒裸照的謝姓女學生偵訊,她認為警方小題大作,便向媒體爆料;當時警方解釋,有些照片是私處局部特寫很「雄偉」,無法判斷是大人或嬰孩的。呂姓男子一案也是中正二分局警備隊同時期偵辦的類似案件之一。

上網張貼嬰兒裸照被送辦,網友曾在網站討論區罵翻天,認為警方根本是擾民、搶績效。嬰兒裸照到底該不該刪除?多位檢察官認為雖不觸法,還是建議刪除或加密上鎖,以免惹來麻煩。

卅三歲的呂姓男子為了留念,今年七月將三張兒子襁褓時期裸體照張貼在部落格上;警方認為他刊登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為,嬰兒不可能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呂姓男子張貼兒子裸照,客觀上未達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使人感覺不堪或難以忍受程度,不構成犯罪。

警方解釋,因無法確定版主和被拍攝嬰兒間的關係,才傳喚釐清,這是出於善念;「萬一那是別人家的小孩怎麼辦?」且類似案件都請示檢察官後才函辦。

士林地檢署則表示,警方是電話詢問檢察官上網張貼「露點照」是否違法,檢方認為違法與否應由檢察官認定,因此指示函送。問題是,警方應該知道嬰兒裸照根本未達猥褻程度,連傳喚都不必傳喚。

【2008/1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8-11-19 10: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網路 嬰兒裸照
cyyang99 wrote:
今天在中國時報看到一...(恕刪)


印象中不是第一件了吧...

之前不是一個女生也是???...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這種連小腦都知道是蠢事一件了...警察還照辦不誤...
大概就只剩下衝業績這個理由了...雖然我很想說他腦殘...但是事實是不太可能...

浪費國家資源...真該記他個警告才對...
前陣子有個女學生也是因為貼自家小姪子的照片被移送,
所以這位父親被移送也沒啥好奇怪的。

現在就算自拍裸照貼上網有加密也一樣會被當作猥褻行為。

父母也不該貼小孩的露點照,
大家以後還是在自己電腦欣賞就好。
史懷哲博士說:「要讓生活脫離悲慘的方法有兩種,那就是貓和音樂。」
景氣差~
多抓點~
衝業績~
不要問~~很可怕!
現在警察真的有那麼閒嗎?
若真的那麼閒去銀行與郵局附近走走,年關將近了........
我不相信警察都不知道要去哪裡抓有裸露身體照片的網站
那位警伯可能只是要出名一下
好讓中央注意他的表現
我想全台灣看到那些嬰兒照片會"槓"起來的,大概也只剩條子了...........
最近這些條子大哥好像都很敏感...
太扯~
連個嬰兒照也不放過~
D50 => D200 => EOS 5D => Leitz M6 => Rollei 35S => EOS 400D => EOS 40D
哇~~那全台灣可能有好幾萬人要被送辦了

原文網址:轉文自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607037.shtml

紀念襁褓「小寶貝」上網 警認猥褻送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1.19 02:53 am


台北市呂姓男子在部落格張貼兒子襁褓時期的裸照留念,卻被警方認定是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警方「太扯了」,沒傳喚呂就處分不起訴。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警備隊上月才傳喚上網張貼表弟嬰兒裸照的謝姓女學生偵訊,她認為警方小題大作,便向媒體爆料;當時警方解釋,有些照片是私處局部特寫很「雄偉」,無法判斷是大人或嬰孩的。呂姓男子一案也是中正二分局警備隊同時期偵辦的類似案件之一。

上網張貼嬰兒裸照被送辦,網友曾在網站討論區罵翻天,認為警方根本是擾民、搶績效。嬰兒裸照到底該不該刪除?多位檢察官認為雖不觸法,還是建議刪除或加密上鎖,以免惹來麻煩。

卅三歲的呂姓男子為了留念,今年七月將三張兒子襁褓時期裸體照張貼在部落格上;警方認為他刊登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為,嬰兒不可能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呂姓男子張貼兒子裸照,客觀上未達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使人感覺不堪或難以忍受程度,不構成犯罪。

警方解釋,因無法確定版主和被拍攝嬰兒間的關係,才傳喚釐清,這是出於善念;「萬一那是別人家的小孩怎麼辦?」且類似案件都請示檢察官後才函辦。

士林地檢署則表示,警方是電話詢問檢察官上網張貼「露點照」是否違法,檢方認為違法與否應由檢察官認定,因此指示函送。問題是,警方應該知道嬰兒裸照根本未達猥褻程度,連傳喚都不必傳喚。

【2008/1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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