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被綠營群眾追打推倒。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午表示,張銘清已經提出告訴我想問的是....這樣是用中華民國的法律還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呀然後是要請我們的律師還是他們的律師....這樣好像又牽扯到之前證照承認的問題感覺這一次的事件就是一整個粉複雜....萬一要和解還要牽扯到民事一整個複雜
本案出手的人可能至少要負上民事與刑事責任,但這倆種責任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審理(管轄權)呢?一. 民事方面,被告至少可能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責任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二. 至於行為人在刑事上可能負擔之傷害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上揭法條即為我國法律原則性之規定, 推斷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