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是否應該再次實施?廢除一點用處都沒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最近警察的新聞很多,看到板上也很多人熱烈討論
說法當然很二極,不過這世界就是如此,有人說好就一定有人說壞
我個人覺得,台灣現在是不是太過民主了?很多人為了自己的自由都犧牲了別人的自由,甚至危害到別的人權利!
一副自我中心為出發點的想法,讓人看了實在頻搖頭
自從違警罰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上路後,有多少人不再怕警察?有多少人一副大不了罰個小錢不痛不癢?
一直覺得台灣人似乎沒有那種修養程度來想受這樣的民主,簡單的交通規則都不遵守了!你們說說,這....還像話嗎?
2008-10-06 17:16 發佈
違警罰法若是在復用
那才是惡夢的開始
之前上憲法的課程,老師就有講過
若今天哪個條子看你不爽
是可以直接抓你進警局蹲兩個禮拜
必要時可再延長兩個禮拜
以前隨隨便便就抓人進警局蹲,隨便一個理由說你像黑道
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最大權力
即是自由權
人民的自由權在哪
並不是說違警罰法全是錯的
只是部分條款實在是欺人太甚
若是警察素質能提昇
我贊成違警罰法

cmy0122 wrote:
一直覺得台灣人似乎沒有那種修養程度來想受這樣的民主,簡單的交通規則都不遵守了!你們說說,這....還像話嗎?
那如果有些人的修養程度夠,是不是就可以不適用違警罰法
還是說,要等你的自由被警察任意剝奪之後,才會知道違警罰法為什麼要被廢除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個人建議...亂世用重典,
說真的台灣人的自以為中心的觀念太重了,
不守法,犯了法最會為自己找藉口及理由,
最好再加一條......鞭刑
違警罰法可以依"外觀"(包含穿著或是主觀觀念),就能帶回警局...
嚴重了違反了自由概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並非爛... 而是執行率的問題...
現在法規大多的問題都是在於"執行率"...
政府訂了一堆理想性很高的法,但通常法律訂完後就鎖在櫃子裏...
樓主你大概沒經歷過 走在大馬路上 警察地上畫個圈圈 教你站在裡面兩個小時不能離開那種情境吧

違警罰法~~~

樓主 你阿他罵秀斗了

違警罰法第十八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二、罰鍰: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三、罰役: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小時。
  四、申誡:以言詞為之。

不爽 關你個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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