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板的大大們好~
小弟最8月底在網路上賣了一套書~跟買方講好售價為6800元
說好先付訂金1千元,保留給他,因為那時還有另一買家也想買…
訂金付了後,以錢不夠為由,我也讓他10月初結清…
沒想到最近寫信來說不買了…要求我退訂金1千元給他…
這樣害我損失慘重,沒辦法賣另一賣家了…
在奇摩有刊登,對方也有下標..
雙方說好訂金一千元的信件我有留底…
請問這樣我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可以不退給他訂金嗎?
小弟有查過相關法律,不知適用嗎?雙方都是以email連絡的
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當雙方交付定金收受完成,其契約視為成立,如遇一方不履行契約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對方可沒收定金,但法律並無明定可沒收定金的數額。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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