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為,雖然「歡迎試吃,每支一元」的標語的確會讓消費者誤解冰棒每支只要一元,但市售冰棒幾乎不可能僅訂價一元,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僅在招攬顧客,並非惡意欺瞞
==> 那如果 如此
建商廣告不實 也不該判 , 因為 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
車商 廣告不實 也不該判 , 先前 mazda6 不是被判
但是 照說 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僅在招攬顧客
還有 , 現在都有 一元水餃 和 5 元冰棒 (新聞播過 ),
那天 商人推出 純水的冰棒 賣 1 元 也是可能阿
不然就是根本不懂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
名稱:公平交易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
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
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
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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