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判決好怪 歡迎試吃 每支一元

檢察官認為,雖然「歡迎試吃,每支一元」的標語的確會讓消費者誤解冰棒每支只要一元,但市售冰棒幾乎不可能僅訂價一元,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僅在招攬顧客,並非惡意欺瞞

==> 那如果 如此
建商廣告不實 也不該判 , 因為 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

車商 廣告不實 也不該判 , 先前 mazda6 不是被判
但是 照說 消費者應能理解樣的標語目的僅在招攬顧客


還有 , 現在都有 一元水餃 和 5 元冰棒 (新聞播過 ),
那天 商人推出 純水的冰棒 賣 1 元 也是可能阿

2008-09-05 10:39 發佈
我這附近有一家叫做 "一元海鮮"~~但是想也知道不可能他海鮮真的賣一元~~
這樣是有點誤導民眾就是了~~
這判決好怪 歡迎試吃 每支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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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以後會不會也學起來
可是之前就有一元水餃啊,就現在的物價,水餃難道就會訂價一元嗎

昨天新聞還有報導烤鴨只要5元的樣子(詳細金額忘了,但好像也是銅板就能買烤鴨)

所以檢查官認為"非惡意欺瞞"好像說不過去

我買過
試吃一元,但一支賣十元
乾不乾淨都不知道
成本應該一元吧...
所以我轉頭就走
收錢的"兄弟"口氣還很不好
但不好意思
我剛打完棒球
背後還背了兩支球棒
身材也比他壯
但若是其他人應該就會摸摸鼻子買下來吧
惡意...我覺得應該有
但不是欺騙
而是威脅
沙板,Skimboard,大家一起來衝吧
taiwan2008 wrote:
檢察官認為,雖然「歡...(恕刪)


淡水那邊也有一家寫著「10元豬血糕」;我買了一支,老闆跟我要18元。

我說:不是一支10元嗎?
老闆:10元的比較小支。

這樣算不實廣告嗎?
要不是包庇,
不然就是根本不懂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



名稱:公平交易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
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
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
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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