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
造成豐原一家五口輕生的
女性詐欺團主
粉粉有其它受害者出面指控
她以前開過補習班
後來惡意倒閉拖欠薪資
也用投資騙過20年好友
有人走法院有勝訴
但才知道這人也欠幾家銀行上千萬
但通通拿不到錢
因為他們夫妻脫産了
但還是住豪宅開好車
把自己吃的白胖
重點是
我好奇他們是怎麼脫產的??
脫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手法:
贈與或賤賣財產: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例如房產、汽車或大筆現金,以非常低的價格出售給親友,甚至是直接贈與給他們,讓財產名義上不再屬於自己。
設定抵押權:在不動產上設定虛假的或過高的抵押權,即使債權人查封拍賣該不動產,也會因為優先受償的抵押權而拿不到錢。
隱匿財產:將財產藏匿起來,讓債權人或法院無法查到或執行,例如將現金轉移到海外帳戶、購買珠寶古董等不易追蹤的資產並隱藏起來。
製造假債權:債務人與親友串通,製造虛假的債務關係,讓親友假扮成其他債權人,以便在財產分配時優先瓜分資產,減少真正債權人可分得的金額。
利用公司轉移財產:將個人財產轉入公司名下,或利用公司進行假交易,使資產表面上「消失」,以規避個人債務。
脫產行為的法律後果
在台灣,惡意脫產行為是受到法律規範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損害債權罪(刑事):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確定、本票裁定等)後,仍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意圖損害債權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撤銷權(民事):
無償行為:如果債務人是透過贈與等無償行為脫產,且因此導致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讓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以便強制執行。
有償行為:如果債務人是透過買賣等有償行為脫產,且債務人與相對人(買受人)都知道此行為會損害債權,債權人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第二項,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買賣行為。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