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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 被精神異常男子攻擊,衝突中造成雙方傷害責任歸屬問題

小弟昨天上班時,一名平常就一直會來騷擾客人的精神異常男子又入店騷擾客人

我跟另一名男同事照慣例將他請出去,同時他持續叫囂與辱罵

但走到騎樓後他突然大發飆,拿起椅子往我跟同事身上丟

當下立刻請同事進店裡打110報警
(其實已經報過很多次警,但對方總是用精神異常這條逃過)

而這名男子依然拿著椅子亂摔人,情急之下我只好拿起椅子來擋他

過程中雙方都受了傷,我到醫院縫了兩針

而對方則是被警方強制送醫


警方說由於他精神異常,所以就算提傷害告訴也沒辦法將他定罪

而那名男子其實就住附近,但他家人幾乎不會對他有所管束

附近的店家常常受到他的騷擾

結果今天他弟弟來店裡找我,說他哥哥昨天受了傷,手有骨折臉部也受傷

所以他想來了解一下昨天的事發經過,並強調他有帶他弟弟去驗了傷
(我老闆覺得他是想反咬我一口)

由於我當時不在店裡,所以他明天可能會來找我談這件事

老闆則告訴我明天他來時,打電話請警方在旁陪同釐清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件事情該怎麼樣處理會更好呢?

對方家人明知他有精神異常的疾病卻從不管束他的行為

今天突然發了飆在衝突中造成雙方受傷

對方家人不但不道歉卻還想反咬我一口

我是否能提出有利的法條反制呢?

麻煩各位大大們幫忙解答了,感謝!






2008-07-12 20:37 發佈

不好意思自推一下....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心裡有點慌張 = ="...

麻煩一下大大們了,拜託拜託
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你有證人,騎樓應該調的到錄影帶,精神病患傷人你本來就有自衛權力,而且你還可以反告他的保護人未盡到照顧責任,所以你的贏面還比較大(你沒有追打他致重傷吧?正當防衛範圍內就沒有問題),當然精神病患本人只要能夠證明當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的話,是沒有辦法讓他受罰的(19條),但是你們可以趁這機會讓他強制住院監護(87條),加上他家人過失必須賠償你受的傷,到時候看看是誰要被咬吧
民法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民事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感謝兩位大大的幫忙

這下子心情好多了

昨天因為手傷,位置怎麼擺都不對還失了眠

今天應該能好好睡一覺了
shouea wrote:
你有證人,騎樓應該調...(恕刪)



重傷應該是沒有

但他弟弟今天來聲稱他哥哥(該精神異常男子)有骨折

我以椅子阻擋他丟東西過來時可能有發生衝撞

不曉得是不是那時候造成他的傷害

這樣會構成防衛過當的條件嗎?
你應該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引用刑法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小弟剛學法律,希望有更多法律背景雄厚的專業人士再多加指導指導
要加入FIT車主專屬的LINE群,請PM我
這個問題其實很有討論空間,刑法23條有附加: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網路上可以找到下面這段
所謂「不過當」,即防衛行為之種類、方式與強度,應與侵害行為相當,始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形成防衛過當,則應就實行防衛行為之情節,以及實行防衛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而為判斷。此外,防衛過當乃本於正當防衛而形成,故應有緊急防衛情狀與正當防衛權之存在為前提(林,通論上,172-173)。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雖然以結果論,你縫兩針而對方骨折,但是你當時所採取手段並未過當的話,你並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就算防衛過當,也得減輕或免除刑責。當然是減輕還是免除,這就是法官認定的範圍了吧...

我也不是法律專門,只是偶爾喜歡看看法律相關問題,有錯誤請指正
說實在根本不會給精神異常的人有法律上的優惠 適者生存 不適合的應該比照法律執行吧
如果是慣犯可以在法庭上申請禁制令
限制該人接近或進入你們公司
(無論精神狀態正常與否)

家屬到時候就一定有連帶責任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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