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天上班時,一名平常就一直會來騷擾客人的精神異常男子又入店騷擾客人
我跟另一名男同事照慣例將他請出去,同時他持續叫囂與辱罵
但走到騎樓後他突然大發飆,拿起椅子往我跟同事身上丟
當下立刻請同事進店裡打110報警
(其實已經報過很多次警,但對方總是用精神異常這條逃過)
而這名男子依然拿著椅子亂摔人,情急之下我只好拿起椅子來擋他
過程中雙方都受了傷,我到醫院縫了兩針
而對方則是被警方強制送醫
警方說由於他精神異常,所以就算提傷害告訴也沒辦法將他定罪
而那名男子其實就住附近,但他家人幾乎不會對他有所管束
附近的店家常常受到他的騷擾
結果今天他弟弟來店裡找我,說他哥哥昨天受了傷,手有骨折臉部也受傷
所以他想來了解一下昨天的事發經過,並強調他有帶他弟弟去驗了傷
(我老闆覺得他是想反咬我一口)
由於我當時不在店裡,所以他明天可能會來找我談這件事
老闆則告訴我明天他來時,打電話請警方在旁陪同釐清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件事情該怎麼樣處理會更好呢?
對方家人明知他有精神異常的疾病卻從不管束他的行為
今天突然發了飆在衝突中造成雙方受傷
對方家人不但不道歉卻還想反咬我一口
我是否能提出有利的法條反制呢?
麻煩各位大大們幫忙解答了,感謝!
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你有證人,騎樓應該調的到錄影帶,精神病患傷人你本來就有自衛權力,而且你還可以反告他的保護人未盡到照顧責任,所以你的贏面還比較大(你沒有追打他致重傷吧?正當防衛範圍內就沒有問題),當然精神病患本人只要能夠證明當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的話,是沒有辦法讓他受罰的(19條),但是你們可以趁這機會讓他強制住院監護(87條),加上他家人過失必須賠償你受的傷,到時候看看是誰要被咬吧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民事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網路上可以找到下面這段
所謂「不過當」,即防衛行為之種類、方式與強度,應與侵害行為相當,始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形成防衛過當,則應就實行防衛行為之情節,以及實行防衛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而為判斷。此外,防衛過當乃本於正當防衛而形成,故應有緊急防衛情狀與正當防衛權之存在為前提(林,通論上,172-173)。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雖然以結果論,你縫兩針而對方骨折,但是你當時所採取手段並未過當的話,你並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就算防衛過當,也得減輕或免除刑責。當然是減輕還是免除,這就是法官認定的範圍了吧...
我也不是法律專門,只是偶爾喜歡看看法律相關問題,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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