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的事, 查了相關條文..
剛找到的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所以,所謂假扣押,乃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的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設有假扣押程序之目的,乃是為避免債權人在行使權利的訴訟程序進行中,因為債務人資力減少,或因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之稽延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迨至債權人循法定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時,債務人卻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使債權人受有不測之損害。所以,民事訴訟法內涉有保全程序,許債權人在遇有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時,在本案訴訟繫屬前或繫屬中,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對其財產為處分或變更嫌現狀之行為,以利債權人日後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從容的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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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眼越花..
所以...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未清, 所以乙公司扣押甲公司寄放之貨物..
所以乙公司應該是甲公司債權人吧? 怎麼反而乙公司的資產被甲公司假扣押呢??
乙公司扣押甲公司之貨物
不就符合了你引用的法律條文嗎?
如果甲公司反過來扣押乙公司才會違背你的法律解釋吧
不過這問題你有一個死角就是 甲乙雙方都可以互為對方的債權人及債務人 二種身份並不是只能俱備其中一種的
甲公司提供某關鍵零件給乙公司. 並下訂單給乙公司生產某產品,
產品都已生產完畢並出貨給甲公司的客戶了, 但是甲公司卻突然不想付款,
因此就打起官司.,但後來有和解, 條件是甲公司依訂單金額付款,
然後乙公司會退還剩餘寄放之關鍵零件...
就在兩方達成共識的隔天, 甲方聲請假扣押先凍結乙方帳戶, 隔一日又去
乙方工廠扣押貨物...
我想表達的是, 假如甲方因聲請假扣押的金額如果非常高,如幾億元,
大概就可玩死乙公司, 因為乙方的所有資產可能都會被假扣押...
此時就算前面的訴訟乙方贏了, 乙方的公司可能也已經被玩倒了.
(因乙方的帳戶及貨物可能都全數被凍結, 無法營運, 無法出貨, 還可能被
客戶告違約...)
這條文, 真是有點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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