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指名道姓造成網路毀謗哪一條呢?

2008-06-28 17: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道姓 網路
我在想 若是事實的話,還算是毀謗嗎?
看完之後的感想...

原來基測考246分對這個有錢小孩來講很高 需要用'葛'的
原來LEVI'S的包包需要他施捨(還好不是施捨LV..
原來他花那幾個錢就是比其他花小錢的人更"有國際觀" "社會地位高" "促進台灣經濟生長"
還有原來擁有WALLY LEVI'S 等等牌子東西就可以讓國中生說:好有錢喔
然後還能在那邊噹人一番(無藐視這幾個品牌的意思)
等等我也去買幾件來穿先

其實打官司
傷身又勞心
尤其是跟這種思維"阿薩布魯" 看起來似乎又有點家世背景的小孩
(不知道他的後盾是議員?立委?黑道?...)
建議還是不要跟這種人一般見識

但若真的受到傷害(無論身心
提告也是無可厚非
來真的搞不好他會嚇的屁滾尿流
因此而收斂些也說不定
畢竟在網路上發言也是要負責任的

其餘有關法律的專業問題交給其他大大回答...



1.先將他的頁面截取下來保存。
2.我去看了,他只說出人名,沒有言明住址、學校、
年齡、性別,在法律上來說,這是屬於不確認因素,
因使用這名字的人也許不只一個,除非您能舉證這個
姓名在台灣只有一個人使用,但這非常不容易舉證,
因須持檢察官發的公文至戶政事務所查,除了大案,
這......會比較困難點。
3.也許你會說他的同學就是她呀,可是對方也會辯駁
我又沒有明指她,我是在講別人。
4.唯一可指控的是他文中所形容的長相及所背的包包(含這包包的單價)
須與當事人一模一樣,及成績單連同截取的該部落格頁面交給警方處理。
5.以不當言論在網路部落格毀謗他人名譽,控訴加重毀謗罪。

以上僅供參考
直接報警
告給她死
送她去牢裡反省
不只指名道姓喔,
他還寫了基測成績和可能就讀的學校,
已足以達到「影射」,
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

話說那傢伙,
價值觀真是偏差得可以,
看他在酸的那些事,
大概可以知道那傢伙智商應該不高,
才會嫉妒人家的成績。

蒐證方法就如夜來香所說,
擷取整個網頁畫面保存,
用另存新檔+螢幕畫面快照,
免得他修改網誌規避罪名。

誹謗罪部分,
我認為成立條件沒有夜大說的那麼嚴苛,
應該是達到客觀上已足以影射當事人,
就構成提告要見了吧,
只不過台灣司法人員認知落差很大,
常常會因為地域之別出現截然不同的判例

建議先依「誹謗」、「判例」、「網路」的關鍵字,
去網路上搜尋是否有類似案例,
看那些案例中勝訴的要件有哪一些。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inoue555 wrote:
不只指名道姓喔,他還...(恕刪)

感謝inoue555的資料,很久沒翻書了,
只憑自己以前讀書時的知識,好在沒分析錯。
看一看,很明顯的構成了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But實際遇到的情況是...

1.報案時警察會先請你把該人找來
2.請你們在警察局門口協商談判
3.在警察強烈勸說下,多數人會放棄提告

原因
1.這是非常非常小的事情
2.大多數人會選擇和解
3.如果在警局內警察不受理會構成吃案

如果是樓主本人
建議放大心胸看待此事...
要走訴訟程序是你的權利,但耗的是你的時間
加上一般輕罪,多半是以緩起訴結案
尤其對方看樣子未滿18歲


學習永無止境
看了裡面文章之後,教育真的滿失敗的,這種毛頭小鬼不必太認真和他計較,不管她背後有誰撐腰說真的啦,都是他個人教育問題,看他用詞滿篇錯字連連,說真的以後她出社會我到是想看看換他被人家酸看看那種滋味!最後一個疑問?他應該是同志吧= =?真的打扮很中性化。
緩起訴處分,我記得以前我教授有講過這是仿刑法所設的一個制度
,雖然他的效力至最後等同於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還是可依職權
給予附帶處罰,例罰款或勞動服務。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職權,
不用法官來審理。

嗯..根據我的判斷,樓主所說的那位,所犯情節已經稍有嚴重,
但還是要看當事人是否"深具悔意",及是否願意與受害人達成
和解,因毀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和解破裂,我是認為檢察
官不會引用緩起訴來量刑,頂多就是以毀謗罪處以較輕的刑罰,
其實這樣已經讓一個人一輩子有污點而毀掉了,所以不可不慎。

以上僅供參考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