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問題希望知道的朋友幫忙解答.就是在10幾年前我因為家庭因素跟日盛銀行貸款了40萬.後來繳款了1半左右之後繳不出來就沒繳了.後來銀行方面有要讓我以18萬作處理繳清.因為當時根本沒辦法籌到這筆錢還.所以就不了了之.後來銀行就把債務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了.最近打去問資產管理公司詢問那筆債務利息加本金已經61萬了.我跟債務公司的人員詢問說能不能給我個優惠我也想要處理這筆債務.結果他的回覆是說我如果要還款的話.分期是61萬利息停止計算分期完.如果要一次還就是40萬.這個客服還跟我說公司規定沒辦法再低了.她還說如果是銀行就能喬更低他們沒辦法再低了.我是想問一下像我這樣的例子要怎麼處理呢?我是有存一筆錢才去跟他們商量的.可是跟我的認知相差太多我真的還不起不知如何處理.真的不能再喬更低了嗎?還是到了資產管理公司就是這麼硬呢?
呂峻志 wrote:
這個客服還跟我說公司規定沒辦法再低了.她還說如果是銀行就能喬更低他們沒辦法再低了.我是想問一下像我這樣的例子要怎麼處理呢?我是有存一筆錢才去跟他們商量的.可是跟我的認知相差太多我真的還不起不知如何處理.真的不能再喬更低了嗎?還是到了資產管理公司就是這麼硬呢?
>>>>
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 , 利息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
你應該要先了解借款的本金是多少?
利息計算的區間是什麼時間?
如果本金剩25萬元 , 利息計算十多年至今為36萬
合計61萬元
那麼利息36萬元 , 如果只算最近5年為10萬元
那麼你就可能主張以25+10=35萬元清償
>>>
其次就是如果你沒有什麼財產收入可供債權人執行
那麼如果你有意清償
通常在本金的額度內清償是可以達成
假設本金是25萬 , 就25萬元通常能解決
不貳過 wrote:
一般來說,資產公司整批購買銀行不良債權,買到的是原本已經回收機會渺茫的呆帳款項。
花點時間和耐心繼續斡旋,協議出一個雙方能接受的底限金額應該還是有機會的!
最近看了這本追債人
書中有提到追債種種現象,建議樓主買回家做一下功課。書中講的是美國,但台灣很喜歡抄美國法律,所以可以看看台灣有無類似法條
最好先翻一下法條有無追訴期限,過了法律追訴期限就不用還,一旦還了反而法律上日期又重啟,變成必須還錢
還有不要怕去法院,去法院請對方拿出證據,有時對方根本沒有原始銀行確切證據就亂喊一通,這時候也不用還
另外電話也要記得錄音,如果對方威脅恐嚇,你也可以拿出來告對方
總之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