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二十年的保單買了六張一年保費快四萬五,但六張買了哪些,其實沒有很清楚大概知道死了領一百萬,一天住院三千,癌症一天六千,當初也是人情保的,因為年紀越來越大身體也有了變化,最近開刀問了公司才知道我保的實支實付才三萬,兩個單位,手術支付五萬,哇咧最近開刀才發現自付醫藥材料費原來是那麼貴,三萬根本是不夠,醫生還說還有更貴的達文西手術自費或是一些癌症標榜藥物一個月自付要18萬,你這小手術自付六萬算小咖了,我的媽啊
eclipseboykimo wrote:
快二十年的保單買了六張一年保費快四萬五,但六張買了哪些,其實沒有很清楚大概知道死了領一百萬,一天住院三千,癌症一天六千,當初也是人情保的,因為年紀越來越大身體也有了變化,最近開刀問了公司才知道我保的實支實付才三萬,兩個單位,手術支付五萬,哇咧最近開刀才發現自付醫藥材料費原來是那麼貴,三萬根本是不夠,醫生還說還有更貴的達文西手術自費或是一些癌症標榜藥物一個月自付要18萬,你這小手術自付六萬算小咖了,我的媽啊
沒有買錯 你買死保險公司買你生 保了卻沒有去了解保哪些部分 可受理哪邊的疾病
很多人買醫療險 結果到最後 買外科手術創傷的 結果是要開內科手術 一毛都無法出保理賠
一般保險專員都會可以諮詢 另外可以建議你 附加保約 把你覺得不足的部分補足
這樣比新約會來的便宜些 畢竟你繳這麼多去了 業務主任喬一下都能說
後來 保險員晚生。
來了一個剛出社會的。.......
又剛好 在醫院花了15萬。很多東西 醫院都沒健保。


寧可賠錢。不要真的大條的很多都不給付。重點是還沒服務。
還是台灣前兩大壽險公司。


後來問專業的 商學系 都說不懂得東西 就不要買.....

jk300 wrote:
網友誰沒有買保險!?(恕刪)
我沒有
聽說要理賠時
花大錢請律師
跟你打官司






國泰人壽 連自己的員工意外死亡 耍賴推說自殺 拖欠不賠 幸法官判決 不但要賠千萬 還要給付拖欠年息一分
文 / 法治時報社
【台灣法律網】
這起國泰人壽拒賠官司,是於今年四月間,才由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金虎做出判決。但是,官司是自96年就開始打了,至於,意外發生的時間,則是更往前,發生在94年間。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國泰人壽自己的員工A君,94年10月間至奇美醫院檢查,發現自己得了鼻煙癌。A君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知道自己罹患癌症後,不僅動了手術,也積極治療,不過卻在94年10月29日上午10:57左右被發現死亡在臺南縣新化鎮那拔里填水埤閘門。
A君於生前向國泰人壽買了三份保單,分別是鑽石險、萬代福101險及國泰職工福利委員會團險。A君的保險受益人向國泰人壽提出保險理賠要求,未料,國泰人壽竟然主張,A君因罹患癌症,且連年在公司考績不佳,因此,高度懷疑有自殺之虞,A君的家屬只好上法院求公道。
結果,國泰人壽利用民眾不懂法律,保險公司鑽營法律規定之竅門,使得受益人有兩個保險,因為時效已過(超過兩年的時間),無法請求理賠,只剩一個國泰職工福利委員會團體險得以請求理賠一千萬元。
國泰人壽對這個唯一未罹於時效的團險,不理賠的理由,是以得了癌症,就有輕生的念頭,且死亡當天,才去公司變更受益人,因此,就認為是自殺,不是意外,不理賠。
這麼荒謬的邏輯,也能拿來當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理由!
其中國泰的主要抗辯理由是,法醫的驗屍報告,在死亡方式上載明「不詳」,但是在死因上卻記載「甲、窒息,乙、生前落水」。承保的國泰人壽主張,死亡方式登載為「不詳」,就不以「意外」死亡來給付保險金。
此外,還將意外死亡的員工年度考績拿出來來文章,指稱,死者生前連續兩年考績都是乙等,最近一年雖然是甲等,但是,也只有81分,這種拒絕理賠的方式,實在是讓人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保險公司遇到自己的員工意外,理應儘速理賠,藉以宣傳公司照顧員工之福利,不料,國泰人壽不但不思如此,反而,還把亡者生前的考績拿出來,當做亡者「想死」的証明,真是有夠沒有人性的保險公司!
還好,台南地方法院的民事庭法官陳金虎,不厭其煩的到亡者死亡現場,勘驗落水地點,並於訴訟卷宗內載明:案發現場之鹽水埤近陳屍處之壩頂設有不鏽鋼欄杆,自壩頂水泥面計算高約145公分,寬1,902公分,不鏽鋼欄杆左側每隔94公分設有高57公分之水泥柱7根, 右側每隔94公分亦設有高57公司之水泥柱7根,另有寬約182公分、高約48公分之鐵製護欄,壩堤兩側均設有臺南農田水利會製載稱:「禁止游泳、戲水、侵種、侵耕、侵建、傾倒垃圾,違者依法處理」等語之禁止標語,壩堤兩側水泥之水泥坡度為45度,坡長至水面約10公尺,其中壩堤往下部分坡度約為60度,長約1公尺等情,業據本院於97年2月29日會同兩造到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勘驗附圖各1份, 及兩造提出之勘驗現場照片25幀附卷,而A君死亡現場的壩堤兩側之水泥柱高僅約48公分,水泥柱間之距離更達約182公分,壩堤兩側水泥之水泥坡度為45度, 其中壩堤往下部分坡度則高達約為60度,一般人很容易失足落水,因此A君家屬主張A君係因外來突發事故(非由疾病引起)致身故等語,堪可採信。
這一認定,終於還了亡者家屬公道!
陳金虎法官的判決中,提到了幾個重點,如,什麼是「意外」?「意外」是由誰來負責舉証?以及保險理賠之遲延給付的認定方式為何?
首先,法官指出,意外的認定與舉証責任為:「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僅須就被保險人係因外來突發事故(非由疾病所引起)而死亡之請求權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即為已足。」
簡單來講,就是投保人只要証明意外已經發生,就夠了!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那不是意外,是自殺,那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這種舉証責任的分配,對投保人而言,是比較有保障的,因為,訴訟中最常被提起的一句名言就是:「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易言之,誰負責舉証,誰就吃虧,負責舉証的一方,往往就是打輸的一方。
除此之外,法官也對保險公司遲遲不願理賠,認定其「牽牽拖拖」,因此,要負遲延給付之責任,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保險法第34 條定有明文。稽其立法理由,乃為避免保險人推諉或惡意遲延給付,損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除具懲罰之意外,兼具鼓勵保險人積極、從速給付之旨趣。」
所以,要求國泰人壽要多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以一分計算。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也強調保險公司的市場責任:「按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鮮有依其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又因社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參照), 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及影響保險巿場之正常發展。」
法官這一段話,顯然是針對國泰人壽這麼「賴皮」,有感而發的吧!
(轉載自 法治時報社 http://store.pchome.com.tw/lawpaper/ )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我沒有聽說要理賠時花(恕刪)
不如跟哥一樣,diy女神功當運動~
最近卡蠱卡降那個臉書朋友在等人開課(北部)
保險某方面就像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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