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難過]一位不幸的消防隊員救護遭感染愛滋病


救人觸血? 消防員驚傳染愛滋~

其實先前也有人曾向中央衛生單位反映,希望能提供

這類高危險列管對象的名單,讓員警或警消人員處理時

能事前提防,但卻因為保護病患隱私的理由被打回票。

悲哀..是否在衛生機關的認定中...

消防隊員的生命和人權--比愛滋病患還低賤?


自己好自為之--保護好自己吧~!

真的好難過 ------兔死--就算是狐也會悲啊

更遑論是自己的同仁

真是個讓人慨歎搖頭的案例

值勤一定要更積極仔細

更注意地保護好自己啊~~

救護~~~乳膠手套要戴雙層啊

救援~~務必戴上消防手套

別太急太衝--

保護好自己才實在啦..


2008-04-16 19:32 發佈
實在替在一線出生入死的警消人員感到不值啊
Do I exist? If I suffer so much , I exist!
各位救難人員~加油~
小弟在此敬上12萬分的敬意!
為受害的朋友,只能感到挽惜~
請政府多保障這些救人命的專業人事,不要救了一個人害了另一個家庭!
通常這種都要請阿諾來解決.....
~~奈々姬最高~~ Y^o^Y
對於這個不幸覺得很難過。

但是還是得說一般人對於部分事實是不會說的。
shiangtop wrote:
對於這個不幸覺得很難過。
但是還是得說一般人對於部分事實是不會說的。


其實這社會上令人難過的事太多了。
只差在有沒有新聞報導給您知道而已。

這個事件會讓民眾對愛滋的恐懼倒退到十年之前啊~

回到樓主的兩難,政府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五)相關人員如不幸於執行相關職務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則由其服務機關(構)給予合理補償,以保障其權益。惟為避免個案標準不一而衍生爭擾,條例中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並統一訂定補償辦法,期使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者能受到鼓勵並且無後顧之憂。前開修正顯示此次修法不但符合人權立國之精神,並切合愛滋病防治之需要。

而主要的問提出在這裡....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 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那次修法,印象中是針對SARS期間許多問題才修的,所以也有對媒體採訪的禁制等等。

個人覺得愛滋與一般傳染病不同,政府照顧了愛滋病患的人權,但在急救時,是否會因為醫護人員心中的陰影而造成更多非愛滋病患被救援的機會?希望這次事件能引發立委諸公關注(消防署也該站出來吧)修法吧

幾年前還有員警處理愛滋犯人帶手套遭愛滋人權團體猛批,多年來還一直被作為『錯誤示範』的經典教材....
畢竟是絕症啊!怎麼能拿生命開玩笑?他愛戴多少手套都是他的權利!
J火鳥 wrote:
通常這種都要請阿諾來...(恕刪)


為什麼要請阿諾

不解
我是台灣牛 人生很美好,快樂在其中,要學會尋找!
kakl2517 wrote:
為什麼要請阿諾 不...(恕刪)

因為他是機器人
不怕
~~奈々姬最高~~ Y^o^Y
J火鳥 wrote:
因為他是機器人


那只有等好萊塢了

機器戰警4之機器消防員._./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