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當事人在嘉義幾個熱愛健身的朋友(熱愛肌肉??),合夥出資承租2樓經營健身中心,106年8月21日11時,台電派員會同嘉義第一偵查隊來到營業場所調查電錶之電源箱(位於1樓另一側外面,非其營業處所),表示有遭到破壞(確實被破壞了,不知道是誰?),屬於台電營業規則95條所稱之「竊電行為」(現在名稱應該有改違規用電)。
現場的股東主管+股東店長就傻傻的簽名,之後負責人又再警察局傻傻的簽名,以為讓台電修理就好了,或是要出一些維修費。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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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不是憨人所想的那麼簡單。
就在106年8月22日收到了來自台電嘉義區營業處的繳款通知書121.31萬(嘉義發大財),負責人表示當場進入呆滯模式,充滿黑人問號跟髒話(還有生氣),因為之前最高用電費兩個月是66,000元(按:經查為105年9月份66,342元)。
後來問當事人說,台電是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可的營業規則下去算的(編者按:應該是經濟部-能源局,前陣子好像有在修電業法關於再生能源),營業場所算法為所有電器,包含冰箱、熱水器、微波爐等,以最高功率運轉12小時*365天。真的太神了,再來還要依照臨時電費乘以1.6倍。
基於本著懷疑、求證的良好鄉民精神

請問該倒楣鬼除了賠償台電大筆金錢外,有無其他方式?
(據其所提供資料,當事人有主張電費未異常增加,台電總公司提起刑事訴訟-判不起訴。台電嘉義提起民事訴訟地方法院判-台電勝,當事人不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台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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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文獻: 台電營業規章 第五章 違規用電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為防止違規用電,得派員憑檢查證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 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違規用電: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 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 數者。 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 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七、其他構成違規用電之行為者。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之追償,依其所裝置之違規用電 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本公司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 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前項違規用電所致本公司輸電、配電、通訊等線路及其控制保護等附 屬設備、計量等設備有損害者,應依本公司之損害予以賠償。 上述應付各項金額用戶或非用戶違規用電者,應負完全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規用電之追償,電價按追償期間之臨時電價計算;對依規定享有優待之用戶,則不予優待或折扣。
第四十五條 對違規用電者,除收取追償電費及其他應繳各項金額外,得停止供電 並得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