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原本是寫「稱性交者,謂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之後修改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第10條的修法算是把女性性侵男性的狀況納入原本《刑法》上的「性交」只有「侵入」的概念之後又加入「接合」的概念而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比如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首先證明你倆確實有性器接合再來就是證明對方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違反你意願的方法」來達成性交
ROCN wrote:而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比如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恕刪) 我在影片上看起來很HI很開心其實我是被催眠了,那是假象....我內心其實是很恐懼的
mark0826 wrote:我在影片上看起來很HI...(恕刪) 刑法上所謂催眠術是指一切能使人陷入昏睡狀態之方術。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見解把「催眠」二字拆開「眠」這個字的涵義可等同於「睡」由此即可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