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最誠摯懺悔的心,來表達對志光公司最深的歉意,事情原委是103年向志光超級函授訂購正版的一套課程,但過數月後即反悔不想準備國家考試了,故想以半價3800元在露天賣出,由於正版光碟有觀看期限,自作聰明用錄影的方式重製DVD,並於106年9月以直購價3000元售出,才驚覺自己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1條,內心深感懊悔。並對於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著作權受到損害的老師,致上萬分的歉意,因為自己的貪小便宜,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實在可惡至極,誠心希望志光公司及老師能源亮本人所犯下的錯誤行為,給本人痛改前非的機會,本人絕對不會再犯此次的錯誤行為!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 吳嘉瑾
民國107年9月17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