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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被告"即日起停止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消防署函

受文者:各縣市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消署護字第09707000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


主旨:

貴局針對本署97年第一次擴大消防業務會報決議或

裁示不符合XX市現況之檢討說明乙節,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2月19日電子郵件。

二、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

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由消防分隊執行緊急

傷病患後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及消防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應依……;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

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故消防機關

僅係執行緊急傷病患後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業務,不涉及緊急醫療範疇,
且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8條有關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亦

未規範需為高急救護技術員。



三、另因由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單獨執行侵入性醫療

行為,仍有下列疑義,本署業另案函請行政院衛生署

確立消防機關高急救護技術員對侵入性醫療行為

執行之合法定位:

為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被告"即日起停止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依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

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

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

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

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因此,消防機關部份

救護人員雖具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但在未有醫師、

護理人員隨車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之情形下,僅由

消防人員依據預立醫囑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

其合法性有待商榷,且緊急醫療行為亦非消防機關

權責,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所為

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合法性,亦非預立醫囑所能涵括。



(二)另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亦規定

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如有法律授權

訂定子法者,其相關執行事項亦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而規範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

救護項目,其所依據之規定為「救護技術員管理要

點」,上開要點僅係行政規則,若由消防機關救護

人員依據上開行政規則所定預立醫囑單獨執侵入性

醫療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僅由醫療指導醫師

於事後在救護紀錄表核簽,倘因消防機關救護人員

故意或過失導致緊急傷病患死亡,而醫療指導醫師

拒絕核簽,將衍生國家賠償及責任歸屬問題。



四、綜上,在本案未確定前,

為避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因執行上開

侵入性醫療行為成為被告,請 貴局自即日起停止

高級救護技術員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補充

救護車上的救護員只能夠是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這三種人,

而消防單位的救護技術員簡稱EMT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是要通過考試合格的,EMT通常是各地衛生局或是消防局舉辦,

不過不屬於國家考試,通過了有證照。救護技術員分為

初級(EMT-1)、

中級(EMT-2)、

高級(EMT-P),


初級救護技術員只要國中以上的學歷就可以去考,依規定至少應接受六十小時

之緊急救護課程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格後由訓練單位發給合格證照,

有效期限二年,合格人員往後只要期滿前參加相關之繼續教育八小時以上者,

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得延長一年。初級通過可以再參加中級、

高級的訓練與考試。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如下:

1.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2.量血壓。
3.以聽診器量心音、呼吸聲等。
4.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5.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現在不行了(侵入性治療)
6.給予氧氣。
7.止血、包紮。
8.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9.骨折固定。
10.現場病患救出及搬運。
11.送醫照護。
12.正常生產接生。
13.心理支持。
14.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
1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如下:
1.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2.血中氧暨心電圖監測。
3.使用抗休克褲。
4.灌洗眼睛。
5.給予口服葡萄糖。
6.催吐。
7.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並得給予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現在不行了(侵入性治療)
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如下: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現在不行了(侵入性治療)

二、氣管插管。。現在不行了(侵入性治療)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各位對這件事情有啥看法?



2008-03-14 21:05 發佈
說實話,這種治療一直都是兩難。

沒做的話,第一黃金時間消失在補救難度瞬間爆高,
容易造成手術死亡;

做的話,技術也是一大疑問:

誰曉得當場的,會不會熟不熟?
萬一失敗了,責任就............?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對不起。
那消防隊 是不是就一定要配一個專業 救護人員
要不然 真所謂的黃金救援時間就沒有了呢
不過消防隊真的有這麼多人可以支援嗎
連基本專業都要被非專業人員懷疑
那真的不知道 真的是救難家屬要的嗎

還是一堆人用這一些來賺錢...Orz

只要有任何公職人員的錯誤就是要錢
演變到所有的公職在救援的時候都要擔心
覺得會不會太over了

如果消防隊中真的沒有救護人員呢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故消防機關僅係執行緊急傷病患後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不涉及緊急醫療範疇

一一" 這真的有這麽多人嗎??

我想也是因為民眾認為自身權益問題 ..不相信專業人員才會有這個函唄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DELPHI工友 wrote:
那消防隊 是不是就一...(恕刪)


還是一堆人用這一些來賺錢...
只要有任何公職人員的錯誤就是要錢
演變到所有的公職在救援的時候都要擔心
覺得會不會太over了

~~~~~~~~~~~~~~~

就是怕被民眾告才會有這個函出現的

消防署也是無奈~~要保護消防隊員咩 在法規的缺漏未明確規定和完善前

緊急傷患的權益~~就只好~~I AM SORRY 囉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看完只是很懷念 以前在署內服役的時候....

應該是緊急救護組的文,我剛好在對面的組。

赤子大 看了你分享的不少文章 收穫實在良多

學長!!請繼續努力分享你的專業!!
My Photo My Life。http://allstar0518.pixnet.net/blog
其實台灣在很多醫療上都很大問題~
什麼都要跟國外比~但醫療呢?

口腔麻醉師!?這是專門的~只要有一些手術都要配給~
牙科診所也許要~麻醉師~x光師~只要用的到~診所都要配吧~
不然這些人考出來做啥?但實際上呢...我不清楚法規上是不是不用配!?

emt-p那是很利害的了~雖然非國家考試~但是能有這技術~我覺得國家要注重而去考~

而且現在如果這函文是真的~只能說消防署在保護自己~
因為當問題一發生~全部人~都會站在一邊罵他們~
講難聽一點~他們做什麼吃力不討好~沒有法律等等保障他們自身~到時出事~吃虧是他們...
永澤bobodndn wrote:
其實台灣在很多醫療上...(恕刪)


重點在這一句話

三、另因由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單獨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仍有下列疑義,本署業另案函請行政院

衛生署確立消防機關高急救護技術員對侵入性醫療行為執行之合法定位






而不是這一句話

四、綜上,在本案未確定前,為避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因執行上開侵入性醫療行為成為

被告,請 貴局自即日起停止高級救護技術員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各醫院早就改成這樣了
除非醫生動手
不然護士決不會進行侵入性的醫療行為
消防署的命令晚了好幾年
早就該這樣了
這幾年的空檔
是消防署置消防隊員於違反醫師法的事實之下
消防署是失職的

我們不應該討論這樣的消防署命令是否合理
因為醫師法是這樣規定的
我們應該要重視的是
該如何有充足的醫生數量以維護我們的生命安全

就如同我們現在已經不會責怪警察為何不進火場拯救生命
這是消防隊員的使命與專業

另外赤子上述那兩段話
我覺得都完全沒有問題
有疑義是消防機關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
衛生署與醫師法完全沒有給予消防機關任何自行想像的空間
除非修法
不然就等著被告吧
這是殘酷的事實


學長提供的真好.......

烈燄赤子 wrote:
重點在這一句話

三、另因由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單獨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仍有下列疑義,本署業另案函請行政院

衛生署確立消防機關高急救護技術員對侵入性醫療行為執行之合法定位



這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了 拖到現在才有 可說是滿無奈的
但也要高興 有改變的機會了


記得...很久前6年了..EMT2...有某次實習出勤 遇到低血糖病患coma
低血糖也是由家屬提供情況後猜測的....
當下..我就給他喝了一管.....在到車上後也上IV.....
事後要回隊的路上時...被學長念了一番
算是說給我知道 也不算念..教我要保護自己..

大概說的是 若沒事那是最好 若不管病患有沒有事
家屬看到你的行為....若有疑慮 對你提出告訴 你怎麼辦?
當時學長說了一句 到現在我還記憶深刻
我們有能力保護別人 但是卻沒有能力可以保障自己

現在 已經不是EMY2啦.....不過以前的許多都還沒忘
自己有生理病痛...都能滿瞭解的 到藥房討藥自己寫單...
有一次...藥師還錯以為我是醫藥生...問我要不到到那上班
哈哈 沒想到三腳貓的程度也可唬唬人
但事後想想 不認識這一途的人...還真的是多....
台灣人對醫療與急救的認識 真的是不多 除非有碰觸過的...
最近劉庸出的一本 我不是教你詐 醫療篇 就說了很多.....雖然有些不正確..
但也點明了 一般大眾 對醫療與急救的認識 真的是太少了.....
以經驗判斷過不了多久大概會看到新聞說消防隊到場不積極救護,然後傷者死亡家屬要告你.

感覺在第一線第大大真可憐,遇到理性的還好不理性就只有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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