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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 還理直氣壯唷~

在106年12月左右,一個朋友跟我租借用單眼相機(新品價值$45000)與鏡頭(新品價值$23000)
結果隔一天他說相機在捷運站被偷竊已報案,4個月之後警察局那邊遲遲無消息,
我就跟對方談私下償還現金的方式,但因為對方是學生(已滿20歲)打工收入不多所以簽約(物品保管契約與本票)
約定107年3月開始 每個月償還新台幣2500元,償還總額5萬8千元 (估計是分期兩年期間每個月償還),
起初107年3月有確實償還約定金額, 4月則說發生車禍,需要5月一次償還兩個月額度,結果5月也只有償還2500,
等於4月就跳過了.所以理論上則是缺4月與6月總額還有5000須償還,結果至今都還無法確實還錢,
想請教如果我想走法律途徑這部分是屬於刑法(侵占)還是民法(債務債權)部分呢?
2018-07-01 16:43 發佈
LeonardooW.D. wrote:
在106年12月左...(恕刪)

學生怎麽會有錢還債呢?你的心態要改變,現在他沒有工作,生活拮据,很難有多餘的現金。
除非他父母出面解決問題!不然就是等他將來賺錢再說了!
如果他是變賣你的器材,那麼你再上法院吧!很費時間,精神的!

LeonardooW.D. wrote:
但因為對方是學生打工收入不多所以簽約


不是都是父母代償嗎??

皮日休 wrote:
不是都是父母代償嗎...(恕刪)


對方已滿20歲
首先和您說一下,你們保管條是事後簽的(事前簽也一樣),而且東西也已報遺失,從刑法上來看,他並沒有侵佔物品的意圖。

也就是說您走刑法侵佔是行不通的。

那就只剩下民事程序能走。

但您也知道,名下沒財產,拿到的也只是一張紙而已。

99.99 wrote:
首先和您說一下,你...(恕刪)


了解 謝謝您的說明

LeonardooW.D. wrote:
在106年12月左...(恕刪)


没聽過站著借錢,跪著討債嗎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 F.A. Hayek

LeonardooW.D. wrote:
在106年12月左...(恕刪)


直接請對方家長出面協商,也不必和小屁講啥道理了,反正也不可能再往來了。


Mr ciprino wrote:
没聽過站著借錢,跪著討債嗎



LeonardooW.D. wrote:
在106年12月左...(恕刪)

暴力討債會問事不是沒有原因的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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