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6年12月左右,一個朋友跟我租借用單眼相機(新品價值$45000)與鏡頭(新品價值$23000)
結果隔一天他說相機在捷運站被偷竊已報案,4個月之後警察局那邊遲遲無消息,
我就跟對方談私下償還現金的方式,但因為對方是學生(已滿20歲)打工收入不多所以簽約(物品保管契約與本票)
約定107年3月開始 每個月償還新台幣2500元,償還總額5萬8千元 (估計是分期兩年期間每個月償還),
起初107年3月有確實償還約定金額, 4月則說發生車禍,需要5月一次償還兩個月額度,結果5月也只有償還2500,
等於4月就跳過了.所以理論上則是缺4月與6月總額還有5000須償還,結果至今都還無法確實還錢,
想請教如果我想走法律途徑這部分是屬於刑法(侵占)還是民法(債務債權)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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