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時女友因為想要運動,所以就去健身工廠體驗且簽了一年的合約,
然後在體驗期間去了幾次之後就沒有去了

所以就和她說合約要不要去解約,她就說她有看過合約,
只要合約生效七天內不去就可以解約 ... (雖然覺得怪怪的,但...)
昨天,因為我們都放假,所以就一起去健身工廠想要依合約解約,
但業者的解讀卻和她說的不一樣

我看了合約的內容卻覺得她的解讀似乎是對的

所以就先繳了解約金然後告訴業者會向消保官申訴
P.S. 已經向消保官申訴,後續會更新 ...
合約內容
6. 合約解除:
(1) 會員於繳納入會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A、所簽合約始期尚未屆至者。
B、合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

PO文的目的是想請教各位對合約B的文字說明認知,是哪一個呢?

甲、合約生效後七天內都沒有到健身工廠,就可以請求退費
乙、合約生效後七天內且都沒有到健身工廠,就可以請求退費
女友的認知是甲 (我也覺得依文字說明是這樣沒錯)
但業者認知是乙 (但是文字差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