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律法真的有"義務"要去當證人這條嘛?

小弟大約半年前目睹前方3種車輛(大車+小車+機車)車禍發生,因為當時在事故後方所以先下車關心機車騎士並報警,過一會沒事後我就先離開,但前幾天接到某書記官通知要我到某法院當證人向檢察官說明事發經過...
小弟想請問說真的會接到"傳票"嘛?其實我是擔心公司不給假或者被扣薪水....唉~~
2017-11-12 22:53 發佈
eatmenow wrote:
小弟想請問說真的會接到"傳票"嘛?其實我是擔心公司不給假或者被扣薪水....唉~~

如果有傳票不是更好??

這樣你就可以拿傳票去請假了

搞不好還可以請公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會有傳票,再參考同法第178條第1項,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去,但理由正不正當,由檢察官認定,供參。

Hellophoto wrote: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恕刪)


您真專業,原來還真的有義務要去當證人...我想被公司扣錢也只能吞下了~~~
eatmenow wrote:



您真專業,原來...(恕刪)

去會有車馬費的呀

車馬費(證人日旅費)塞牙縫而已

證人傳票通常會發兩次,第二次就會寫抗傳即拘
如果沒有非要你出庭做證不可的
通常傳喚你那一方就會捨棄你這個證人

如果沒有,你又看到抗傳即拘
乖乖去吧
樓主如果要去作證時,別多話,
確定的才說,沒把握的,就說不知道或忘記了。
亂說一通作了偽證,換你被抓去關!
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旅費申請。

然後再請五百證人日費、住宿費一千四百元 看能不能領點交通費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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