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被繼承人以過世、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陳告遺產清冊已逾時3個月(以陳狀出去希望能成功)
民法1156條之1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是債權人於債務人/被繼承人過世後,寄給債務人/被繼承人的欠款單
這能當做這句話的解釋嗎?
worence wrote:
債務人/被繼承人以...(恕刪)
這個算繼承人被動等債權人透過管道來逼繼承人交付遺產清冊
債權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法院要依職權命繼承人交付遺產清冊
跟發不發動沒關係 依職權就是要命繼承人交付遺產清冊
若隱匿遺產或不實申報自不受1148條保護
suyugu wrote:
這個算繼承人被動等債權人透過管道來逼繼承人交付遺產清冊
債權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法院要依職權命繼承人交付遺產清冊
我知道你這意思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
法律問題: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逾 3 個月始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應否
准許?
乙說:肯定說。
觀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為限定之繼承者
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呈報法院」,比照修正後之條文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新法將「應」字刪除,可知繼承人並無義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因此該 3個月之期間並不具強制之效力,應係訓示規定。
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
,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
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又增訂民法第 1156 條之 1第 1、2 項依債權人之
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二種發動方式,
然該2 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 3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
,與未於 3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 3個月之限制
,顯有失衡,故認該 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 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仍應准許。
初步審查結果:採乙說。
我是要主張逾時陳報遺產清冊為理由,如果失敗在抗告的原因
因為我發現一個『重點』
逾時後,有兩種方式可以發動/成立 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
且『無時效』
1. 由債權人『主動』要求法院進行聲請
2.民法第 1156 條之 1第 2 項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這應該是說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打官司)或 非訴訟程序
想知道能不能將債權人給債務人/被繼承人 的『遞送法院通知』
當做一種告知繼承人要繳款的目的,讓法官發動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我是卡在這邊.....這段讓我感覺是個逾時成立陳報遺產清冊失敗後
相當關鍵的一部分
noone996 wrote:
現行法令已全面改為法定限定繼承,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請問陳報遺產清冊之用意為何?
是這樣子的...三個月內主動跟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公示催告等清算程序
跟自動限定繼承(什麼都不辦)有相當程度上的差別
前者以透過法院公視催告,遺產清單結算 今天先還A,後面來B、C債權人,我都不用還
後者用遺產清單結算,自行清算,今天先來A 先還,未來又來個B、又來個C
我要一個一個攤提去償還....
這也是因為我們逾時沒有辦理,現在積極想爭取的原因在這邊
noone996 wrote:
如依1156,知悉超過三個月才遞狀陳報應該是被駁回的機率大一點,要是沒
有繼承遺產,大可不必理會,如有遺產請小心1161的賠償責任,還有不得對
不當受領之人請求返還。
我知道會有機會駁回...
我方是遺產小於負債,也因當時沒有顧慮負債問題
也因親友都不在同縣市,沒有採用拋棄繼承
如果說我今天用遺產清冊結算先給A10萬,後面來個B說欠20萬
雙方都只能拿5萬,但是先給A的10萬我無法跟他拿回5萬去給B
這就又如上述講的我方想爭取由法院陳告遺產清冊的原因在這
noone996 wrote:
陳報遺產清冊如被駁回,有遺產又遇債權人追討,請不要先為清償,讓債權人
依1156之1去向法院聲請或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
收到法院命令時才開始算再三個月可以陳報。
原來如此...
也就是要回歸主動化為被動..(等對方出手)
是這樣,因為我家人看到『欠款單』很擔心
我不捨,因此我主動跟債權公司協商(電話中)
但是談不攏,因為我的要求是用遺產『清償所有被繼承人負債』
對方認為太少,除非增加金額才願意妥協
否則只用遺產清單償還,只能免除我方繼承債務和解,但不能免除往生者本身債務
因為我覺得這樣很奇怪,他們留著『往生者債務』的用意到底在哪邊?
難道他們想要把該債務『再次轉手』給第二間債權公司
咬定我當時提出(我們逾時未辦理限定繼承陳告遺產清冊為由,但我有說我會在提出申請)
想要一家賣一家一家跟我們討下去?
worence wrote:
我知道01高手很多往...(恕刪)
給你3個網頁參考一下....放寬心~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93990
https://www.lawsnote.com/forum/5810671919266723414331f5?t=2450307276
超過3個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是OK的..但注意第一個網頁裡的((二) 繼承人負無限責任:
如繼承人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即必須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要是被駁回再申請一次.並檢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的意見書與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281 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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