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知道有經驗的人能幫幫忙解答
104年8月 在高雄發生車禍
因為水利局發包地下化污水處理工程,未督導承包商復原地上號誌
導致主幹道路權無效(有破壞前,破壞後的比對照)
我在幹道上被右側機車衝撞,變成我未讓右方車
最後對方刑事告我,於105年3月合解賠錢。
一直到今年106年6月才知道這可以追訴高雄市水利局
但是追訴期如果從104年8月開始算只剩差不多一個月
上網查資料說申請國賠需要先送請求賠償書跟那個機官協商
不然直接送法院會被駁回
可是送行政機關一定又拖時間,根本得不到該機關的回復就已經過了追訴期
我如果在未送法院前先跟該機關請求賠償,這樣追訴期會中斷的話
追訴期過了等談不出一個結果再壓那段時間到起訴書送 法院這樣可以嗎?
或者
兩個同時送,直接在起訴書壓寄送給該機關請求賠償書的日期,讓法院知道我們已經在協商?
哪個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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