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的朋友在兩三年前夠買慶云的骨灰罈花了20幾萬元,如果現在認賠要申請退費或轉讓經營權有可能嗎?有前輩能指點一下,朋友最近狀況不是很好,希望能幫助他p.s.依據傳銷法超過六個月是不是就沒辦法退費?
想賺錢的時候買,碰到問題就想退費,哪那麼好的事?我買未上市股票,投顧公司也說保証兩年內上市賺錢,還簽了保証書,沒上市的話,會免費換手邊的股票,直到上市為止!買了2家,一張8萬各買2張,中間還增配股2次,大概花了60幾萬。結果6年過去了,一家公司不見,一家一年獲利不到百萬,保証換股,結果跟我連絡的人沒變,但他公司改名字了,當初的保証是前公司的,新公司沒有跟我簽保証書…結果60幾萬變廢紙!我出社會的前幾年等於做白工了…這種事就是自己的慾望作遂,誰不想輕鬆致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有做是不可能的,往好的想,至少你朋友的公司還在,沒有換個公司名繼續。已經比我幸運多了…
多層次傳銷法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若真的想幫助朋友,可以請他去了解公司到底是怎麼運作的!也許網上的負評真的很多!但是他當初加入一定有他的理由吧~自己去了解過才知道:))找到他的上線群,如果是好的團隊會幫助他的!每個事業都有好的做法也有壞的做法~看當初是誰帶他進來的!有責任感的人不會棄他於不顧!若真的是吸金公司,每年有這麼多場的服務?可以自己去評估!以上是個人見解!若有造成任何人的不適先在此說聲抱歉~
rt442 wrote:最近也被朋友拉去聽 ...(恕刪) 11年嘍!還看不懂嗎?依照政府的規訂合法公司,只是運作模式跟別家不同而已。你有深入了解過嗎?這樣看應該你深入了解也不會懂。你說老鼠會甚麼才是老鼠會你知道嗎?那政府不就是老鼠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