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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沒人繳衛福部擬修法增罰則

我是住在新北市某城市的居民 在今日6月4號收到勞保局的年金催繳通知

於99年四月起~至105年2月多 欠費了4萬多元 加上長期工作的不穩定斷斷續續

健保是保障身體健康 勞保是保障工作權力 但是國民年金保障65歲退休生活??

已經沒有收入了 如何繳納這筆費用??

加上我是一名重度的憂鬱症患者 每個月需按時吃藥

我常看節目看到你對政府的某些政策發聲 希望你能在節目內幫我們這些

無辜的弱勢者 爭取一些權利 我至今都不敢想我能不能活到65歲 如果真的強制實行

這項政策無疑是逼死我們這些市民都沒有錢吃飯了 怎麼去繳這筆龐大的負擔費用

如果你有看到的話 我希望能保密我的個人資料和姓名 單就針對這件事來討論

即可 謝謝你的幫忙... 或許我的表達能力不是很好 但是這是我個人的心聲

希望你們新政府能幫幫忙 謝謝你

剛剛已寄給姚立民 王定宇 莊瑞雄先生 這封信 不知道有沒有用

這真的是新政府的政策嗎?? 不太敢相信...
2016-06-04 18:59 發佈

h22027903 wrote:
我是住在新北市某城...(恕刪)

惡意積欠修法合理
但無收入之人
叫他去舉債繳費
不近人情不合常理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你可以去申請殘障手冊,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不同,主要是按照被保險人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的時間點來區分: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由於保障的是非加保生效中發生的事故,屬於福利津貼性質,因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請領:
(1)在請領給付的前 3 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天。
(2)沒有領過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3)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沒有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
(5)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A.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B. 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 400萬元。
C.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7)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沒有壓榨出金錢來

何來的錢發給65歲的老人


h22027903 wrote:
我是住在新北市某城...(恕刪)


我一直不懂,
阿都沒工作了是要他拿什麼去繳?
去搶去偷來繳嗎?

還是我誤會了什麼?
我實在不想花錢養別人從來沒付出過$的爸媽

而且是變相抽沒錢人的錢去養

最終領的絕對比繳的少很多
沒繳過的剛好滿年資的倒是領很多.這錢坑為什麼要強迫預支別人的後代的$去補

而且還不一定領的到勒



自己的父母自己養
自己的人生自己選擇

一出生還沒賺錢政府就先討錢
強迫簽本票~負資產

就鬼島才這樣
深有同感!
我家人領有中度身障手冊,需定期回診長庚檢查及拿藥控制(心臟手術過)...
醫囑不宜過於勞累及提領重物,所以找工作不易,基本生活尚需我們家人幫助,但仍有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初期我雖有代為繳納,之後深感政府只一昧催繳生活困難民眾,難道沒有想到來替全國這些有工作意願,卻因身障找不到適合工作的弱勢人民著想?
盼望政府趕緊有一些積極措施來幫助這些有工作意願的他們也有基本收入的來源吧!
也調查一下那些雖無工作但有其他例如租金收入,或投資孳息來源,或自營商等有收入者,而沒有去繳國民年金的人,來訂定相關罰則才比較合理吧!

一直認為民進黨是比較為台灣基層人民發聲的政黨,現在執政了,希望能有公平正義的政策出來。


政府不是沒錢,而是挖東牆補西牆、拆南門修北門!

要搞所謂的國民年金退休制度、什麼長照險,那麼就該士農工商大家都吃同一套,現有公保、勞保、農保等等有的沒有的退撫、保險制度通通一次廢除,連18趴、年終撫慰金等等什麼鬼東西通通都廢了,全部重來。該給多少,全部用同一套保險制度一次算清、一次給足!繳費沒達25年,啥屁都沒資格領!

也別給我說啥保護信賴原則,每次繳好繳滿,分毫不漏的,永遠是勞工家庭!現在政府缺錢了,你們這些過太爽的退休公務員就給我多擔待點,別老是想拿人家的孫子開刀拿錢,我不想替人家養父母、養爺奶!
使用者AO wrote:
也調查一下那些雖無工作但有其他例如租金收入,或投資孳息來源,或自營商等有收入者,而沒有去繳國民年金的人,來訂定相關罰則才比較合理吧!

如果他辦法維持一個穩定的獲利來源作為退休後的所得,所得甚至追過國民年金的幾千元,該繳的所得稅也都有繳,政府管這麼多做什麼?為什麼要他去繳這種違憲、隨便扣頂大帽子的國民年金?!

你也不必對有錢人眼紅,就算他這輩子遊手好閒,但他這輩子的責任,也沒有義務去背負別人的家人!

h22027903 wrote:
我是住在新北市某城...(恕刪)


就沒錢了,還要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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