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去世已經四個多月.留下一筆土地.
但我的舅舅們不肯讓我媽繼承.
還說女兒在3年內沒辦理繼承視同拋棄繼承
所以現在擺爛不肯去登記繼承
我媽媽應該怎麼做才好
請大家給實務性建議的方法
謝謝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所以,您母親如果沒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在法律上您母親當然是您外公的繼承人之一。
建議您可以先調查,您外公身後留下的財產是否大於債務? 如果財產大於債務,您母親大可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反之,如果還在三個月內,請趕快去辦理拋棄繼承,順便您與您的兄弟姐妹也去辦一辦。(如果您母親跟舅舅們都拋棄繼承,您這一輩就會因為順位而成為繼承人。) 不敢說您舅舅們是否有其他的用意,但是這牽涉到您母親跟您兄弟姊妹是否會繼承了債務,還是小心謹慎一點,多調查不吃虧。
如果要辦理繼承, 就要在六個月內由全體繼承人去辦理, 不知道您舅舅們是否已經辦了繼承而未告知您母親?
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Q&A: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如因部分繼承人有行蹤不明、感情不陸、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及相關稅法及土地登記法規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所以建議您趕快想辦法問, 是否舅舅們已經完成繼承登記, 不然您母親也可以自己去辦理, 這部分可以委託代書來處理. 時間不多, 動作要快! 事關您母親的權益, 趕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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