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陣子奶奶過世
回南部處理後事那段日子
我姊發現這兩三年來以為奶奶都是她報扶養
但實際上確被我阿伯的女兒搶去報
(我奶奶本來是跟阿伯他們住南部,但這幾年生病都在北部,我們照顧她)
由於阿伯他們這家人跟所有親戚都不好
平常根本不會聯絡
他們要報扶養也不告知我們
國稅局是說先報先贏(但是我們在照顧耶)
我姊昨天一早就去國稅局報稅
搶在她們之前申報扶養
因為我姊收入較多
爸媽與奶奶都是給她申報扶養
結果我姊回來很生氣
她說國稅局說我媽已經被我阿伯的女兒申報扶養
我們不能申報
國稅局說只要有身份證號碼就能申報
我媽的扶養還會被阿伯的女兒搶去報
而且她也無法證明跟我媽居住一起
這樣不就親戚每個身份證號碼給她報一輪?
再者很納悶她在鄉下上班月薪三萬
她父母是務農人家
是要繳多少稅... 說申報就申報
完全不告知的
連我媽被他申報也不知會我們
雖然是可以跟國稅局主張我媽是跟我姊居住一起
但國稅局回答只要有親屬身份證號碼就能申報
這樣可以嗎
seatree wrote:
只要你姊能提出撫養...(恕刪)
我只知道直系親屬可以不必提出任何證據直接報扶養, 奶奶沒問題, 但樓主的媽媽跟阿伯的女兒不是直系親屬啊(應該說根本沒有任何血緣關係),這樣也能直接報扶養?
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之相關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同戶籍/切結書/證明文件
你問到的國稅局人員可能是工讀生或替代役
(報稅季節都會有很多幫手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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