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是誰訂定的呢?
為何讓現職公務員的加班費
都遠遠不如勞工呢?
都什麼年代了為何台灣還有這種一國兩制的法條呢?
怎麼都沒有立委出來喊說公務員加班費只有勞工的1/2,要政府補,
為何不能先修法讓公務員加班費比照勞工有2倍加班費呢?
M@gic wrote:
勞基法是誰訂定的呢...(恕刪)
先讓公務員任用薪資比照最低薪資標準
然後讓事病假時數比照勞工標準
再來讓產假時數,流產假時數與有薪育嬰假比照勞工標準
再讓特休時數比照勞工標準
...
我們再來談這個微不足道的加班費
你說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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