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真像關鍵報告裡的國家犯罪預防管制中心,罪行先知系統那知識+裡對於"包養"的解釋,要不要去雞蛋裡挑挑骨頭...對於短短無動機的2個字就可以做出如此解釋,真的是吃飽太閒了吧??網路上又有多少足以引人犯罪的影射...小心網路亂用語,等等警察來找你
這件事讓我想起一封e-mail!!內容是說教育部國語辭典裡面、"打炮"這兩個字的解釋、竟然可以解釋成放鞭炮如果有人在過年期間、在聊天室裡面約網友一起出來"打炮"(放鞭炮)!!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像包養一樣、收到起訴
這本來就是很有爭議的法條!或許當初立法的立意不錯,只是執行的人"過當"。套一句老台詞,法律本身是沒有對錯,只有執行的人才有。這條被擴大解釋和發揚到這麼極致,實在快接近到白色xx、文字x。雖然樓上有說都成年人應該知道什麼可以說什麼不行。但是法條中只說到"足以引誘",或暗示就算,這這這這~~~要來計算的話,有暗示性的東西實在很難認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