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台北市政府有舉辦免費的聯誼活動
(條件限制為年滿20歲以上,設籍、就學或就業在臺北市之朋友皆可報名參加)
換句話說 非以上條件就無機會
請問有違平等權之法律依據嗎!?
(1)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總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行政程序法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還是說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有權執行限制對象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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