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簡單的法律問題

比方台北市政府有舉辦免費的聯誼活動

(條件限制為年滿20歲以上,設籍、就學或就業在臺北市之朋友皆可報名參加)

換句話說 非以上條件就無機會

請問有違平等權之法律依據嗎!?

(1)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總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行政程序法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還是說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有權執行限制對象

謝謝回覆
2016-03-18 17:5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問題
講到這個我就生氣!....

上週三到台北新兒童樂園去玩,才知道,挖哩:周三台北市民免費啦!..

靠!我們外縣市的不是人喔!

照樓上PO的講法,地方政府是這樣,連中央政府也是這樣!

我雖然不是農民,我為什麼不能領"老農津貼"啊!

政府要:無分男女、宗教、總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還有,昨天我要進"總統府",門口憲兵不讓我進去,

我告訴他,剛剛有一輛坐黑頭車的人為什麼可以進去?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我也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什麼有差別待遇啊!

結果各位當然知道了!....我到現在還是很生氣!....
tsaichan wrote:
講到這個我就生氣!....(恕刪)




漸漸消失的路人甲 wrote:
比方台北市政府有舉...(恕刪)
台北市政府出經費辦的活動,當然有限制參加者為台北市居民及學生們。
外縣市百姓想參加免談。但只要你在台北市上班工作的,都可以參加的。
出錢主辦者的規定就是這樣,這個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凡參加者都要繳費,你大概就不會有異議了。

平等權? 在憲法上有區分絕對平等權和是相對平等權,
應該說,不僅限全面性的平等原則,何況你所指舉例的免費的聯誼活動並非從事"法律行為",不至於要適用憲法上的絕對平等權.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總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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