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四十小時 不等於 周休二日 公司如要分配到六天內也可新聞標題(懶人包), 有時候只是為了收視率跟點擊率, 還是要自行了解才能維護自己該有的權利.
105年1月1日上線.但是台灣的法令一向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都是靠業界的自主管理回報,回報有就有,不會實地突襲",打1999後,隔天發文7日後檢查,7日該有的文件都憑空出現供檢查,然查無不法結案".這就是番薯國. 政府都讓業界的自主管理,主動回報,遮掩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