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義市中興路肯德基用餐一大堆自覺得多高尚的人在那大聲吵鬧,嬉笑完全不顧其他在場用餐的客人就幫你們宣傳一下。因為很重要,所以我重複3次我們也沒有比陸客水準到哪去我們也沒有比陸客水準到哪去我們也沒有比陸客水準到哪去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所以有打擾到“您”...(恕刪) 建議閣下把肖像權搞清楚再來說吧給閣下上點簡單的課那殺人放火被拍照攝影是不是也有肖像權危害或妨礙到公眾不在法律保護中建議閣下多念點書比較好,不然貽笑大方怎剛好po這貼文章全部人都往後方中間移動,安靜很多對了,我還有錄影,有必要時候,分享給大家欣賞看在那嬉笑吵鬧多久時間。
三星01 wrote:建議閣下把肖像權搞...(恕刪) 所以他們有危害到您?要就把錄影放上來!3張照片要定人家罪?(1)擅自製作他人肖像。(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規定應視為授權性現範,規定的是一種嚴重侵權行為。(3)其他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指以醜化、污損、毀壞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這類行為也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