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這區塊內容的前輩們.
目前公司於7月,8月剛好就職滿半年,因家裡需要,
跟老闆說明過,可以讓我留職停薪,然後申請育嬰津貼.
可是規定就業保險年資合計達1年以上,
請問是含以前其他公司的工作保險年資也是可以一併計算嗎?
中間若有沒上班當Soho,繳國民年金的話,這樣該如何計算?
另外,今天在書店看到介紹津貼申請相關的書擊寫到,
曾經領過失業補助的話,那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就要規零開使計算...

搞個一頭霧水.....

我的情況如下,不知道是否有前輩可以幫忙解答..
(已打過去勞保局詢問過,不是電話很南通不然敬是愛答不答的)
例如
99年7月~103年2月 XX公司
103年2月~103年7月 請領過失業補助
103年8月~104年1月 自營業(SOHO)
104年2月~104年7月 目前公司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申請津貼呢?
謝謝